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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转型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二函[2005]2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29
实施时间: 2005-10-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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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5]33号),我区从2005年10月1日起,地方教育附加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1%的征收率计算征缴地方教育附加。自治区政府正在拟订新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在新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未下发前,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5年10月1日起,地方教育附加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1%的征收率计算征缴。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未下发前,从2005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的通知》(内政发[1995]120号原办法),待“新办法”下发后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对以前年度欠缴的地方教育附加费(2005年10月1日以前),要加大力度进行结算和消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善自予以减免。在结算清缴以前年度欠缴的地方教育附加费时,要按照新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预算收支科目组织入库。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做好新的地方教育附加费附加并征工作,一是在新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下发后尽快部署各项工作,确保从2005年10月1日如期开征。二是为了使新旧征收管理办法顺利衔接,开展原地方教育附加费结算和清缴工作,并将结算和清缴工作总结,于2005年11月30日前报送税政二处。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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