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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建设全国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深府[2006]15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8-14
实施时间: 2006-8-14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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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加快我市保险业创新发展,将深圳建设成为我国保险业创新发展的试验区,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加快促进深圳保险业的创新发展
  (一)保险业是金融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保险业创新发展,对做大做强我市金融支柱产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市保险业发展目前面临新的历史机遇,加快推进保险业发展,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金融支柱产业战略决策的重要内容;保险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加快保险业创新发展,有利于应对灾害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有利于化解各种创新风险,激发社会的创新活力和潜能。
  (二)加快我市保险业创新发展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在全国保险业领先、向成熟保险市场看齐的要求,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保险业。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把深圳建设成为保险机构聚集中心、保险市场辐射中心、保险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创新中心、保险产品研发中心、保险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保险资金运用中心。立足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学习成熟保险市场成功经验,努力在速度、效益、诚信和规范经营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三)加快我市保险业创新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利用我市市场化、国际化程度较高的优势,发扬敢想、敢闯、敢试的特区精神,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争取在发展水平、创新活力、服务能力、市场体系、管理水平、诚信规范、监管水平、队伍素质等方面在全国保险业处于领先地位、向成熟保险市场看齐,充分利用全国保险业创新发展试验区的优势地位,努力实现我市保险业的跨越式快速发展,推动我市保险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二、推进自主创新,提升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四)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保险创新机制,大力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积极争取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对我市建设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的最大支持;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我市有条件的保险企业在体制机制、管理模式、产品服务、销售渠道等各方面开展创新、先行先试;市政府每年对保险创新发展领先企业给予表彰,对优秀保险创新成果给予奖励。
  (五)积极支持保险企业的产品创新,鼓励开发适合不同行业、不同领域需要的各类保险业务,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发展。大力发展通讯技术、数字视听、软件开发、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保险;积极推广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保证保险和知识产权保护保险;鼓励发展文物、古玩、珠宝、艺术品等高价值财产保险;积极发展运输保险和仓储保险,鼓励保险企业针对物流行业特点,开办供应链物流综合保险;积极推进建筑工程、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保险业务;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支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
  (六)鼓励保险企业创新保险业辅助社会管理的方式和手段,服务和谐深圳建设。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大力推行污染责任保险、公众火灾责任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建筑工程责任保险等各类责任保险业务,充分运用商业保险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管理、城市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认真组织实施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建设全市机动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快速保险理赔机制。
  (七)鼓励保险企业开展服务、营销模式创新,提高服务水平。利用现代技术发展成果,提高保险产品技术含量,发展网上保险等新的保险服务和营销方式;提高保险精算水平,增强产品定价、开发能力;加强保险营销员培训,全面提升保险营销服务水平。
  三、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支持保险企业做大做强
  (八)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保险企业做大做强,稳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逐步发展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鼓励深圳保险企业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参股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探索保险企业与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九)继续采取优惠政策,吸引保险企业落户深圳;鼓励和吸引保险企业在我市设立保险研发中心、数据备份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支持组建专业性保险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等保险市场主体;吸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落户深圳;支持设立再保险公司,吸引国际再保险公司在深圳设立机构,为再保险公司的国际间商业合作提供便利条件,力争使我市成为国内重要的再保险市场。
  (十)大力发展保险经纪、公估、代理公司,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支持设立专业性保险精算、会计审计、法律等咨询顾问公司;争取国际著名的保险中介公司在深圳设立机构,大力推进我市保险市场的专业化分工,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拓宽投资渠道,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
  (十一)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推进保险资金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运作。支持深圳保险企业扩大资金投资渠道,在建立有效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比例;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鼓励我市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推动我市保险业和创投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发展。
  (十二)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利用保险资金问题,鼓励保险资金投资我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降低政府投融资成本,为我市保险业发展提供新的市场空间。
  五、支持和鼓励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发展,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
  (十三)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满足我市居民的保险保障需求。鼓励深圳保险企业投资医疗机构的探索,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有资格的保险企业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做好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企业年金业务向商业保险公司移交工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和医疗保险计划,提高员工的保障和福利水平。
  (十四)积极开发合适的商业养老、健康和意外保险产品,满足我市流动人口和外来劳务人员的保险需求。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补充工伤保险;结合我市城中村改造和特区外城市化建设的需要,积极探索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失地农民的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积极支持寿险外币保单业务发展,满足我市居民多层次、个性化的保险保障需求。
  六、深化深港澳合作,提高保险业开放水平
  (十五)进一步加强深港澳保险业合作。积极吸引港澳保险机构在深圳设立经营、服务分支机构;鼓励深港澳保险机构通过人员互访、业务交流等方式,开展产品研发、业务拓展等多方面的合作,增强两地保险机构拓展境内外市场和业务创新的能力;积极引进港澳保险在经营理念、管理模式、服务手段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十六)继续提高我市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水平。利用深圳市场优势和地缘优势,采取优惠政策将国外优秀保险公司引进来、支持我市优秀保险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广泛开展国际保险交流,进一步密切我市与伦敦金融城保险业之间交流合作。
  七、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监管水平,防范化解风险
  (十七)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有效制衡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强化制度的执行力;支持保险公司探索规范的股权、期权激励机制。
  (十八)支持和配合保险监管部门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
  (十九)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加强我市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加强保险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保险纠纷快速理赔机制,切实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强化失信惩戒机制,严厉打击欺诈误导、弄虚作假等各种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违法违规问题,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保险经营透明度;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二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维护我市金融稳定。
  八、切实强化协调服务,为保险业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十一)市政府组织成立深圳市建设保险业创新发展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险业创新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促跨行业、跨部门的保险改革创新工作,协调和争取各方面对深圳保险工作的政策支持;各区政府参加辖区保险机构定期召开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保险机构在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保险业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开展各项改革创新。
  (二十二)依据国家税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落实保险业各项税收政策,促进各项保险业务,尤其是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业务发展,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二十三)深入开展保险宣传,大力普及保险知识。提供便利条件,支持保险业开展保险宣传进社区工作,在我市大型社区设立固定的保险宣传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向我市各社区推广普及;加强对中小学生的保险教育,普及保险知识,推广保险文化;加强对保险宣传的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十四)实施积极的保险人才战略。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保险人才给予住房补贴、入户深圳、子女就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完善保险营销员等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政策;制定保险人才专业目录,加大保险人才引进力度;推动保险行业专业人才市场的形成,优化保险人才资源配置;研究制定对在深圳设立保险培训基地的优惠政策;吸引各类境外权威保险专业资格考试机构在深圳设立考点;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保险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将保险人才出国(境)培训纳入我市人才培养计划,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五)建立保险监管部门与市公安、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联合打击涉及保险业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保险业经营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我市保险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加快保险业改革创新,建设全国保险创新试验区,作为做大做强金融支柱产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建立完善市场体制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提高运用保险市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将保险业纳入地方或行业的发展规划统筹考虑,为保险业创新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保险监管部门要不断提高引领行业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和水平,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指导,推动政策落实。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促进我市保险业创新发展,把深圳建设成为具有强大创新能力、持续创新动力和雄厚创新实力的保险业创新发展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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