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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7]159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4
实施时间: 2007-6-4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25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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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2年,省局印发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审批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2〕9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近四年来,在规范国税机关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审批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6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国税办发〔2006〕84号,以下简称《规程》),为贯彻落实总局《规程》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减免税审批工作,省局对《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国税机关减税、免税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税、免税审批,是指省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或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依照纳税人的申请,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对纳税人减税、免税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其他部门主办、省局会办的减税、免税审批项目。
  企业汇总(合并)纳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事项的审批,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重大减税、免税是指达到一定数额的减税、免税。
  省局重大减税、免税的具体数额标准为: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总投资额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死欠核销欠缴金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省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数额标准为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
  省局以下重大减税、免税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辖市局按照审批权限结合所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自行确定,并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局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条 减税、免税的审批必须遵循合法、公正、效率的原则。
  为体现上述原则,省局将把由本局负责的减税、免税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及其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等信息在省局12366纳税服务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 减税、免税审批申请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逐级报送省局;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逐级报送省局的减税、免税审批申请,省辖市局以下税务机关(含本级)应当及时报送,不得随意拖延、截留。
  省辖市局以下税务机关(含本级)应当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形式要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减税、免税审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省辖市局以下税务机关(含本级)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提出初核意见;但不得作出是否予以受理或审批的决定。
  第七条 减税、免税审批申请,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分发。
  未经规定程序报送,未经办公室登记、分发的减税、免税审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
  对主办处室明确的审批申请,办公室在收到后2日内直接送主办处室;对主办处室不明确或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审批申请,由办公室报请局领导确定主办处室。
  第八条 主办处室收到审批申请后,应在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室领导核准。
  初审意见包括申请人申请情况(申请时间、申请所附材料等)、减免税事实、理由、审批依据、是否受理、审批意见或建议及减免期限等内容。
  除年度审批项目及税法另有规定外,一次性审批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九条 主办处室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应当在公文处理程序中填写减税、免税审批工作底稿(电子文档)。
  工作底稿随减税、免税审批程序一并运转。
  第十条 根据税法规定,减税、免税审批事项需进行实地核查的,主办处室可以委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指派省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受托税务机关及核查人员应当在15日内向主办处室提交核查报告。
  第十一条 承办处室应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依法提出初审意见。
  减税、免税审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减税、免税的审批需经局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实行集体审定制度。
  承办处室提请审核的材料包括:纳税人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省辖市局初核意见,工作底稿,审批依据,初审说明,对相关申请的批复草稿。附有实地核查报告、省局内外相关部门会签意见的,也应一并提供。
  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的内容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关程序是否规范,减免事实是否成立,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初审意见是否合法等。对省局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审批项目,还要重点审议初审意见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 减税、免税审批发文主送省辖市局,抄送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计划统计处、监察室及局内其他会签单位。
  减税、免税审批发文应当自制发之日起30日内在省局12366纳税服务网站上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应当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 减税、免税审批材料应当整理归档,一案一件,并与其他档案一起,在审批后5日内由主办处室移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省局承办处室要建立与被减税、免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减税、免税审批后续管理。
  各省辖市局应当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检查、了解被减免纳税人实际享受减免税款额度、减免税款到期是否恢复征税等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前将上述情况书面报送省局相关处室。
  对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的纳税人虚假申请或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等问题,省局承办处室应及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对在减税、免税审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单位和人员,由省局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2日”、“3日”、“5日”、 “10日”、 “15日”等规定是指工作日,且均含本数;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事项的审批期限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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