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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租车公司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1998]20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5-5
实施时间: 1998-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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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8号),我局已以深地税发[1995]528号文件转发,各分局执行在案。该文件规定对出租车公司采取供车形式向司机收取车辆价款和管理费的行为,属于出租行为,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我局通过深入部分出租车公司调查了解,经过认真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出租车公司的有关营业税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的认定。出租车公司实行的承包租赁经营方式,是内部经济责任制的一种形式,承包司机只是对公司的部分财产即车辆进行承包,不是将企业承包下来经营,并没有改变企业的经营性质。因此,承包司机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仍以出租车公司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承包司机每月上缴的承包费(管理费),是出租车行业内部分配的一种方式,是出租车营运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已经包含在我局对出租车单车定额的营运收入里,对此承包费(管理费)不再征收营业税。
  三、对出租车公司与承包司机在签定承包租赁合同时,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和押金收入,属于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设备或设施转让给他人经营而取得劳务收入的征税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一并征收营业税,对承包期满退还的押金,可以抵减当期收入或者退税。以上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对出租车单车定额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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