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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7]226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3
实施时间: 2007-8-3
失效时间: 2010-1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62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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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各银监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郑州分行、河南省邮政储蓄汇兑局,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郑州市商业银行、郑州辖区各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8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7年8月15日起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按5%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根据当前国民经济发展形势需要做出的重大决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当前对政策调整的贯彻落实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落实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修订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5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等文件规定,充分认识国家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税银协作和组织领导,共同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等相关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税率调整落实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该项政策在我省的贯彻落实。
  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并督促、指导其于8月15日前完成扣税软件的修改、调试等有关工作,保证8月15日零时起正式执行国家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3
实施时间:20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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