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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11
实施时间: 2007-6-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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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省局制定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并经全省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由于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刚刚起步,且时逢年中,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十五条所列要求从2008年开始执行。
  嘉峪关、金昌市及开发区国税局因机构设置与其他市(州)局有差异,在具体实施中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进一步强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预警分析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包括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分析和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两项工作。
  预警指标包括“应退(免)税出口额变动率”,“商品出口额变动率”,“商品出口单价变动率”等三个宏观指标和 “未申报退(免)税信息(开具代理证明委托方为本省可退税企业)”,“未申报退(免)税信息(本省可退税企业报关出口未申报)”,“出口货物180天无外汇核销单信息报关单(已申报退税)”,“委托方非退税企业委托出口信息”,“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需申报征税报关单信息”等五项预警信息。
  评估指标包括外贸企业出口价格、出口增长、货物国内流向、报关口岸、出口未申报退税等五方面的指标和生产企业出口离岸价格、出口增长、报关口岸、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应退税额比重等五方面的指标。
  第三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是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国税部门主动性、预见性和针对性,打击出口骗税,解决“就单审单”、征退税脱节等问题的有效手段。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专人,确保该项工作及时有效地得以落实。
  第四条  我省开展预警评估工作的原则是:人机结合、信息共享、部门协作、上下联动、注重实效、逐步完善、加强管理、优化服务。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职责划分
  第五条  职责划分
  (一)省国税局职责
  1.负责全省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
  2.负责全省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指标的确定;
  3.负责省级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指标峰值的分析和制定;
  4.负责全省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软件的开发和维护;
  5.负责全省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信息的发布和预警结果处理情况的监督、分析和评测;
  6.负责全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检查和督导;
  7.负责全省跨地区问题的协调督办和重大问题的评估和查处;
  8.负责全省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相关业务的解释;
  9.负责本级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相关文档的管理;
  10.负责全省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情况的上报;
  (二)市(州)级国税局职责
  1.负责辖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指标峰值的分析和制定;
  2.负责辖区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结果处理情况的监督、分析和评测;
  3.负责辖区内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计划的制定,确定评估对象;
  4.负责辖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检查和督导;
  5.负责辖区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相关业务的收集整理、上报和解释;
  6.负责辖区内跨地区问题的上报,跨区县问题的协调督办和重大问题的评估和查处;
  7.负责本级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相关文档的管理;
  8.上级机关临时交办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任务;
  9.部分直接管理纳税人的国税局同时承担区(县)级国税局职责;
  10.部分出口企业较少的市(州)国税局除履行自己的职责外,还应积极帮助区(县)级国税局,共同做好区(县)级国税局的预警评估工作;
  (三)县(市、区)级国税局职责
  1.负责辖区内企业预警问题的查处和情况上报;
  2.负责按照上一级国税局制定的评估计划和评估峰值,开展辖区内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评估工作,对有疑点的纳税人进行调查处理;
  3.负责相关业务问题的收集和提交;
  4.负责预警评估相关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5.上级机关临时交办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任务;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数据库和软件管理
  第六条 按照信息一体化的要求,由省国税局统一建立和维护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数据库,并根据工作需要编写和修改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系统和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系统,省以下国税局不再编写相关软件,应将工作重点放在业务需求的研究、指标的分析、问题的核查和软件的评测上,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逐级向省局提交问题。
  第四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管理
  第七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是指税务机关针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种可能出现问题的动向和环节,利用计算机系统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货物出口及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并据此进一步展开评估、调查,采取相应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八条 省国税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二十日内统一发布全省该季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信息。
  第九条 市(州)级国税局应及时登录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平台查阅相关信息,如无特殊原因,应在信息发布次季度将异常信息处理完毕,并在季度结束后的二十日内将前期预警异常信息处理情况报省局复核。
  (一)对辖区内应退(免)税出口额变动率等宏观指标异常的,应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按商品、企业分类开展专项评估工作,形成分析报告归档,并以纸质和电子两种方式上报省局。
  (二)对辖区内委托方非退税企业委托出口信息等能确定具体企业的预警信息,应逐笔核查,本级可以处理的,填写核查结果报省局;需主管县(市、区)局核查的,应及时通知并督促县(市、区)局核查。对关联企业或易货企业不属辖区管理不便核查的,应及时提交上级单位协助查实或直接发函调查。
  第十条 县(市、区)级国税局接到核查通知的,应及时登录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平台查阅相关信息,并立即展开调查,填报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 省市级国家税务局应对下级以填报的核查结果及时进行复核,对核查结果无异议的存档备查,对核查结果处理不得当的应发回重新处理。
  第五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
  第十二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货物出口及退(免)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系统的分析、估计、评价,并据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断和采取进一步加强管理措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可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各地情况,认真分析各项评估指标,在年初确定本年度具体的评估计划、评估时间、各项指标的峰值、具体实施评估的单位、评估对象和评估指标异常的应对措施等,并形成相应的书面资料归档备查。
  针对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宏观情况出现的异常,各地还应开展相应的专项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对新办纳税人新发生出口业务及纳税信用等级低的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应加大评估、审核度。
  第十五条 各地制定的评估计划应确保针对各单项指标的选案工作在一年内至少全部进行一遍,并对所有选出的企业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对国家特准退税的单位和个人的退税评估,比照外贸企业或生产企业的退税评估办法执行。
  第六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疑点问题的处理
  第十七条 对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骗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责令纳税人自行改正。
  第十八条 对预警评估中发现的需要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退税管理部门组织安排约谈纳税人的财务会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
  税务约谈要经退税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退税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十九条 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退税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退税管理部门人员或委托征收部门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发现纳税人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向退税部门反馈。
  第二十一条 对预警评估中发现的涉及辖区外企业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函调办法及时发函调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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