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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外籍人员税收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7]18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1
实施时间: 2007-8-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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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税收约谈暂行办法》经2007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一日
  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税收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防止税收流失,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外籍人员的税收管理,规范外籍人员税收约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约谈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即被约谈人)的涉税事宜进行调查的一种方式。被约谈人有义务对税务机关在约谈中提出的涉税问题进行如实的回答和陈述;被约谈人不如实回答或拒绝回答,以及不接受约谈的,将承担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
  第三条 税收约谈的对象范围。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审核评税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外籍人员填发《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通知书》,对拒不重新申报、或重新申报后仍存在偏低或不实的,确定为约谈对象:
  (一)每月未申报和无税申报,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与同国籍(地区)、同行业、同职务、同投资规模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
  (二)年平均工资负增长或者增长率低于任职企业整体平均增长水平的;
  (三)申报的应税所得额不完整,境外取得的应税收入和其他兼职单位支付的应税收入没有申报的;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长、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外国企业的董事长、董事或合伙人担任该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的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直接管理(机构、场所)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未申报其从事管理职务取得收入的;
  (五)其他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需要进行税收约谈的。
  第四条 税收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确认被约谈人的身份,包括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以及护照、通行证、返乡证等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二)明确被约谈人税收约谈的原因、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及责任;
  (三)了解被约谈人的纳税情况,包括其境内外收入金额、纳税情况,境外所任职务,境外所在国收入标准、同行业等类似情况收入标准、支付的境内外各类保险费、个人所得税是否由雇主负担等情况;
  (四)其他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与纳税有关需要进行约谈的内容。
  第五条 税收约谈的基本程序:
  (一)税收约谈对象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管部门或稽查部门经审核评税后提出名单,并填报《确定税收约谈对象申请表》;
  (二)经区县局分管局长批准,确定税收约谈对象;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组成约谈小组,负责制定约谈方案和组织实施约谈等工作;
  (四)约谈小组向被约谈人送达《税收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的场所和时间、约谈的主要内容、需要携带境内外收入情况、境外收入证明等相关资料;
  (五)由约谈小组对被约谈人进行税收约谈时,应明确被约谈人的法律义务及责任,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询问,并在询问结束后,要求被约谈人在《税收约谈笔录》上签字。
  第六条 税收约谈的结果处理: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约谈后的变动情况要求被约谈人重新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实被约谈人确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向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税务法律文书;
  (二)根据被约谈人修正的纳税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如纳税人提供情况仍然不实的,将根据双边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收情报交换;
  (三)对欠缴税款的被约谈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可以按规定通知公安机关启动阻止出境程序阻止其出境。
  第七条 税收约谈的特殊情况处理:
  (一)约谈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受税收约谈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说明原因,经区县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二)被约谈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税收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被约谈人进行税收约谈时,应当向组织税收约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被约谈人签章的委托代理证明。
  第八条 税收约谈的要求:
  (一)约谈人员在实施约谈时,应讲求技巧,营造良好的约谈氛围,体现亲和力、说服力和威慑力,做到合法公正、有理有据、文明执法,不威胁、引诱被约谈人,不得事前设定应税所得申报底线;
  (二)在税收约谈过程中,应使用中文记录《税务约谈笔录》;
  (三)对同一名纳税人可根据情况多次进行税收约谈;
  (四)约谈小组人员应当由两人以上(含两人)组成;
  (五)约谈工作结束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应将约谈中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
  (六)约谈人员对约谈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资料应依法保密。泄漏被约谈人信息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视情况予以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本市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和稽查局。
  第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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