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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和《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注协[2007]7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注协
发文时间: 2007-8-3
实施时间: 2007-8-3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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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和《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已经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三届十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附件:1.《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
     2.《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

  附件1: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是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本省范围内违法、违规、违纪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性惩戒工作。惩戒委员会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惩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惩戒办)是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省注协秘书处,负责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通过惩戒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惩戒会议)履行职责。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7名,省注协秘书处代表1名,政府部门代表1名,会计、审计学者2名,法律专家2名。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名。
  惩戒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不得兼任申诉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或相应职位以上人员;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六条 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和政府部门代表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应资历;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委员产生由省注协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委员任期二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惩戒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省注协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四)一届任期内累计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惩戒会议的;
  (五)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惩戒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惩戒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惩戒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十一条 惩戒办根据工作需要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会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和拟处理方案。主任委员根据惩戒办建议,确定会议时间。
  第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依照《惩戒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 惩戒办应当在惩戒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调查报告、拟处理方案送达各委员;在惩戒会议召开前,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送达各委员。
  第十四条 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惩戒审议意见,并形成个人审议工作底稿,在会议结束时提交会议召集人。
  第十五条 惩戒办工作人员可列席惩戒委员会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第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做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自行申请参加惩戒会议的调查质证。是否准许,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十七条 出席惩戒会议半数以上(含半数)委员认为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惩戒办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召集人总结审议意见并组织表决投票,依照《惩戒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惩戒决定。
  第十九条 表决采取书面无记名投票方式,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 惩戒办负责对惩戒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时出席惩戒会议,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保密;
  (三)不得与惩戒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
  (四)不得有串通表决和诱导其他委员表决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委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的,应当自觉依照《惩戒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三条 委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申诉委员会是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对省注协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办)是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申诉委员会通过申诉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申诉会议)履行职责。
  第四条 申诉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7名,省注协秘书处代表1名,政府部门代表1名,会计、审计学者2名,法律专家2名。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名。
  申诉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或相应职位以上人员;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六条 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和政府部门代表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当资历;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委员产生,由省注协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申诉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省注协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四)一届任期内累计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申诉会议的;
  (五)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申诉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申诉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申诉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的表决参照《惩戒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回避参照《惩戒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诉委员会的其他程序和相关事项,若《惩戒办法》及本规则中均未作规定的,参照惩戒委员会的相应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诉办应当及时向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申诉会议,主任委员根据申诉办建议,确定会议时间。
  第十三条 申诉办应当在申诉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案卷材料送达各委员。
  第十四条 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申诉审议意见,并形成个人审议工作底稿,在会议结束时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十五条 申诉办工作人员可列席申诉委员会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可要求申诉人到会做有关说明;申诉人也可自行申请参加申诉会议的调查质证,是否准许,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十七条 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召集人总结审议意见并组织表决投票,依照《惩戒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申诉审议决定,发出审议决定书。
  第十八条 表决采取书面无记名投票方式,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申诉办负责对申诉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时出席申诉会议,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保密;
  (三)不得与申诉人进行私下接触;
  (四)不得有串通表决和诱导其他委员表决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委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的,应当自觉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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