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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7]13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4
实施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973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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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要主动与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取得联系,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辅导工作,使扣缴义务人熟悉车船税的征管规定,掌握扣缴税款的方式和程序。要及时解答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并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管理。省地方税务局将抓紧制定《湖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促进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目前,我省具体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保险机构要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积极与总公司联系,及时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修改“交强险”保单,以确保全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全面展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保险监管局将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保险公司的代收代缴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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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0年11月4日
现在国家还收土地税吗?你们管吗?收又是怎么收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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