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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6]34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7
实施时间: 2006-10-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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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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