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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6]19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29
实施时间: 2006-9-29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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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市询问个体工商户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中15位身份证号码是否改为按照新身份证18位号码进行税务登记赋码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代码赋码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新身份证号码进行税务登记赋码
  在税务登记换证工作中,对个体工商户持新身份证(即18位身份证号码)办理换证手续的,国税机关要按照新的身份证号码进行税务登记赋码。对个体工商户持原身份证(即15位身份证号码)办理税务登记或换证手续的,为避免以后对此类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进行重新调整,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其户口簿复印件,税务机关按照其户口簿中的身份证号码(18位号码)先进行税务登记赋码,在其新身份证办理完毕后,再补充身份证资料。
  二、调整税务登记代码的时间
  涉及变更税务登记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其税务登记代码的变更调整时间为2006年11月征期后,由省局数据处理中心负责从后台修改。由于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调整工作涉及面广,为避免在11月份集中换证造成拥堵,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先行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换证信息登录和登记表信息补录工作,将其身份证号码按新身份证号码(即18位号码)进行修改,但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在省局统一后台修改后,再进行工本费收取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没有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可凭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表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三、关于电话申报平台和短信平台系统的调整
  电话申报平台系统:2006年11月征期电话申报和简易申报平台接收申报时间截止到11月9日16:00;各市国税局11月9日16:30开始生成电话申报系统银行划款文件并发送给相关协作银行,注意及时接收银行的扣款结果文件;各县(市、区)国税局要在11月10日16:00之前把划款成功的信息装入征管系统并生成汇总缴款书。征管系统停止服务后,平台同步停止系统服务,开始根据验换证要求修改平台电话申报和简易申报系统内外网相关数据。在平台数据修改完、校验无误,征管系统恢复正常服务后,平台将恢复正常运行。
  短信平台系统:征管系统停止服务后,11月10日17:00短信系统停止服务,开始根据验换证要求修改短信平台系统内外网相关数据。在平台数据修改完、校验无误,征管系统恢复正常服务后,平台将恢复正常运行。
  电话申报平台和短信平台数据修改需要1-2天时间。
     四、关于个体定额系统的调整
  11月10日15:30各市局管理员要登陆个体定额系统,把各县(市、区)局的操作员设置为禁用,操作模块为[市局业务]—[系统操作控制]。11月10日16:00之后,个体定额系统操作人员全部退出系统,不允许登陆个体定额系统进行相关业务的操作;各市国税局要保证个体定额系统数据库服务器的正常运行。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停止服务后,个体定额系统同步停止系统服务,并开始按照换证的要求修改个体定额系统相关数据,数据修改完成、校验无误,征管系统恢复正常服务后,再通知各市局取消对各区县局操作员的禁用,允许个体定额系统操作员登陆个体定额系统。
  个体定额系统的调整大约需要2-3天时间。
  五、加强与协作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协作配合
  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加强与各协作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联系沟通,在这次个体户税务登记代码调整工作中,纳税人与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已经签定还未到期的扣款合同原则上不再重签。具体事宜由各市国家税务局与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商定。
  六、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新旧身份证号码的统计上报工作
  个体工商户新旧身份证号码的统计上报工作是做好各大系统数据调整的基础,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下大力抓好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码的采集,确保个体工商户新旧身份证号码准确、完整,并对采集的个体工商户新身份证号码进行系统维护,于10月31日前将需要调整的新旧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号码对照表(见附件)上报省局数据处理中心,以便及时进行税务登记代码的调整与维护。
  七、加强与地方税务局的沟通联系
  严格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130号)的规定落实属地管理,对纳税人进行统一的税务登记赋码,为实现国税、地税之间税务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创造条件。
  附件:新旧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号码对照表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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