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7]2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2
实施时间: 2007-8-1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747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8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请各地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令第502号、总局国税发[2007]88号、国税发[2007]89号文件精神,做好利息税政策调整相关培训工作,同时协助银行金融机构加强对储蓄网点营业员的培训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利息税政策调整的宣传辅导工作,尽快印刷《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并与金融机构联系,张贴到各储蓄网点,同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国税网站上刊登。未开通12366的地区,应在《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上留下国税机关的联系电话,方便纳税人咨询。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联系,协助银行做好扣缴利息税业务软件的调试、应用工作。在8月15日之前要到各银行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了解修改后软件的运行情况,确保利息税政策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抓紧时间做好CTAIS软件和申报软件补丁升级工作。
  五、各级国税机关在每月上报利息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和每季度上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表》时,要附送“一率一表”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减税政策实施后储蓄存款余额和利息税收入情况的分析工作,并就各项政策调整工作展开情况进行调研,形成书面报告以市地为单位在8月25日前上报省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游客)   2007年9月25日
ftfy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皖国税函[2003] 2003/6/2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 深地税发[2003] 2003/6/25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信实业银行长沙分行应收未收利息 湘地税函[2002] 2002/12/16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 湘地税函[2009] 2009/3/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 桂地税字[2009] 2009/11/1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加强对教育储 豫国税发[2003] 2003/7/2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银行长沙分行应收未收利息申请 湘地税函[2002] 2002/12/1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利息免征外 苏国税函[2006] 2006/1/26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应收未收利息申 湘地税函[2002] 2002/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