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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农开农[2004]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2-6
实施时间: 2004-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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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了《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公示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公示暂行办法
  二○○四年二月六日
  附件:
  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项目实现预期效益,根据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公示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资金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在新闻媒体发布或设立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内容,以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凡经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和省级专项农业开发项目等都应进行公示。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公示应遵循公开、透明、真实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主要是在选项申报阶段进行公示。选项前,在省级媒体上发布选项公告和项目编制指南;市级在拟向省级推荐入库时应向全市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及资金筹措等情况;国家或省级评审正式立项后,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示产业化经营项目名单和建设单位。
  第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申请进入县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前,应向项目涉及的农民群众公示项目区范围、建设任务、规划方案、筹资投劳方案等;项目建设过程中,向项目涉及的群众公示项目区的范围、主要建设内容、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格和标准、财政资金及农民筹资投劳使用计划、工程招投标情况、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情况;项目竣工后,在项目区范围内向项目涉及的群众公示项目投资(包括群众筹资投劳)和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效益、运行管护(包括管护范围、内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管护制度)情况。
  第三章 公示的形式
  第七条 公示单位应根据公示内容的需要,本着灵活、实用、节约的原则选择不同的公示形式,项目公示可与镇务、村务公开相结合。
  第八条 公示的形式、时间和范围应确保公示事项能够得到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
  第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申请人库前的公示可采用印发简报、宣传单或结合政务公开等形式;项目建设过程中可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方便、实用、清楚的要求进行规范。
  第十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拟推荐入库的公示和正式立项的公示可采用在新闻媒体、网站发布
公告、印发简报等形式。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公示可通过设立公示牌等形式。公示牌尽可能独立设置,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俭朴。
  第四章 公示的处理
  第十二条 公示单位在公示项目管理有关内容时,应公布公示单位地址、经办人、受理电话和上级受理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公示单位要主动认真地接受项目区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示内容的质询、投诉和举报。对公示内容质询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对公示内容投诉和举报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投诉、举报事项认真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对实名质询、投诉和举报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质询、投诉和举报人。
  第十五条 公示单位未作出答复或质询(投诉、举报)人对公示单位答复不满意的,质询(投诉、举报)人可以向上级农业开发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由上级农业开发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调查、答复和处理。
  第五章 公示的组织
  第十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申请入库前的公示、建设阶段的公示和竣工阶段的公示由项目乡镇(单位)负责。农民筹资投劳情况及使用情况由项目所在村负责。公示的格式由县级统一制订。
  第十七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拟推荐入库的公示由市农业综合开发、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国家和省级评审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公示由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负责。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示执行的监督与管理。公示执行情况应作为项目管理考核和项目验收考核的重要内容。项目立项未实行公示的,不予立项。项目建设阶段,项目乡镇和实施单位不执行公示制的,项目县可以申请调减其投资计划或停止实施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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