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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农发[2002]3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2-6-27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行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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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发[2001]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简化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核算手续,将县级财政资金专帐和县级报帐资金专帐合并为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帐。
  二、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帐,应将财政无偿资金、有偿资金全部纳入核算范围,实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有偿资金下达到乡镇的,由乡镇负责核算。
  三、自筹资金原则上由建设单位(乡镇)建帐核算,县级财政部门做好统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自筹资金可以纳入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帐核算范围。
  四、各市财政部门应加强两帐合并的指导工作。各县(市)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两帐合一的衔接工作。两帐合并后有关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拨入资金”科目不需使用。
  (二)“拨入上级财政资金”和“拨入本级财政资金”两个科目,根据核算要求,年终转帐时,应将两科目余额分为完工项目和未完工项目分别结转。
  (三)“完工项目结余”科目,年终应将相应的已完工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同时转入本科目。结转收入时,借记相应的已完工工程的“拨入上级财政资金”和“拨入本级财政资金”及“乡级财政资金缴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农发资金支出”科目。
  (四)“未完项目结存”科目,年终应将相应的未完工程收入转入本科目。年终结转时,根据“拨入上级财政资金”和“拨入本级财政资金”及“乡级财政资金缴入”等科目的未完工程部分直接转入本科目。
  五、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文件
  财发[2001]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工作,我部对1998年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作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该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试行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是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其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专门会计。
  第四条 本制度核算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第七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条 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准确、全面地记录和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c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及其结果的需要。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财务状况及其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但财政资金专账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十七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三章 资 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占用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借出有偿资金、预付工程款、材料、待处理有偿资金、在建工程、间接费用和竣工工程。
  第十九条 应收款项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
  应收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条 有偿资金放款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应按时回收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一条 委托贷款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借出有偿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三条 预付工程款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按工程建设合同或工程预算预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资金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材料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
  第二十五条 待处理有偿资金是指有偿资金放款和委托贷款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经审核批准,但尚未按规定程序列人呆帐的有偿资金。待处理有偿资金的核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尚未完工,需继续承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实体工程成本。
  第二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不直接形成有形实体工程,但与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不含多种经营项目的前期工作费)、材料损耗等。
  第二十八条 竣工工程是指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并经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验收合格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成本。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九条 负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有偿资金、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其他应付款等。
  第三十条 借入有偿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三十一条 应付工程款是指工程竣工结算或报帐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第三十二条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按施工合同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质量保证金在完工工程试运行期满后,应视运行情况及时清理结算。
  第三十三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四条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包括本级有偿资金、竣工工程基金、完工项目结余和未完项目结存。
  第三十五条 本级有偿资金是指本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以及占用费收支结余、其他收支结余和完工项目结余等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第三十六条 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待移交工程占用的资金。其金额应当与“竣工工程”一致。
  第三十七条 完工项目结余是指完工工程在办理竣工结算后的资金结余。
  第三十八条 未完项目结存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当年收入数与拨款数之间的差额以及报账资金、工程资金专账当年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
  第六章收 入
  第三十九条 收入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规定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上级财政资金、拨入本级财政资金、乡级财政缴入资金、交入自筹资金、交入有偿资金、交入银行贷款、占用费收入、其他收入。
  第四十条 拨入上级财政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收到上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第四十一条 拨入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收到本级财政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第四十二条 乡级财政缴入资金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而缴入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的乡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四十三条 拨入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收到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
  第四十四条 交入自筹资金是指项目单位、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愿投入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资金和物资。
  第四十五条 交入有偿资金是指借款人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含委托贷款)。
  第四十六条 交入银行贷款是指债务人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银行贷款。
  第四十七条 占用费收入是指按规定收取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
  第四十八条 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形成资产的营运收入等。
  第七章 支  出
  第四十九条 支出是指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而发生的资金和材料的耗费,包括农发资金支出、占用费支出、其他支出。
  第五十条 拨出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或报账资金专账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
  第五十一条 农发资金支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全部支出,包括发生的贷款贴息、科技推广费、多种经营项目前期工作费等不构成实体工程成本的支出和从“在建工程”转来的完工工程支出。
  第五十二条 占用费支出是指支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必要的回收费用和按规定从占用费收入中提取的业务费。
  第五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按规定给银行的手续费和必要的资产营运费用等。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五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用,但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或增设,不得擅自更换科目名称。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实现会计电算化。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更改统一的会计科目编号。
  三、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五十五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11  现金
  2  112  银行存款
  3  121  应收款项
  4  131  有偿资金放款  *
  5  132  委托贷款  *
  6  133  借出有偿资金  *
  7  141  预付工程款  **
  8  151  材料  **
  9  161  待处理有偿资金  *
  10  171  在建工程  **
  11  172  间接费用  **
  12  181  竣工工程  **
  二、负债类
  13  211  借入有偿资金  *
  14  221  应付工程款  **
  15  231  应付质量保证金  **
  16  241  其他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17  311  本级有偿资金  *
  18  321  竣工工程基金  **
  19  331  完工项目结余  **
  20  341  未完项目结存
  四、收入类
  21411  拨入资金  **
  22421  拨入上级财政资金  *
  23422  拨入本级财政资金  *
  24423  乡级财政缴入资金  *
  25431  交入自筹资金  **
  26432  交入有偿资金  **
  27433  交入银行贷款  **
  28441  占用费收入  *
  29451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30  511  拨出资金  *
  31  521  农发资金支出  **
  32  541  占用费支出  *
  33  551  其他支出
  注:标注“*”号的为财政资金专账使用科目;标注“**”号的为报账资金专账和建设单位工程资金
  专账使用科目;没有标注的为共用科目。
  第五十六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1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库存现金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
  2、现金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现金减少时,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11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存人银行的农业综合开发各种款项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
  2、银行存款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上级财政资金”等科目;银行存款减少时,借记“材料”、“预付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数额。
  3、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按开户银行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月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一次。月终时,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帐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
  第121号科目  应收款项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
  2、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应收款项归还时,借记“银行存款”等项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应收款项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第131号科目  有偿资金放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借给用款单位和个人需定期收回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有偿资金放款的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偿资金放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归还放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放款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可涵盖项目级次、项目年度、项目区和项目类别等。下同)设置四级明细科目。
  第132号科目  委托贷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有偿资金放款。有偿资金放款的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委托贷款明确债务后,划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归还放款时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委托贷款数。
  3、本科目应按委托银行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债务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四级明细科目。
  第133号科目  借出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资金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借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借出有偿资金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科目。
  第141号科目  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按施工合同或工程概预算预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资金或材料等。
  2、预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转作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竣工办理结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51号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小额的、用途明确的一次性使用材料,也可不经过本科目,而直接记入“预付工程款”等科目。
  2、购入和自筹交入材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交入自筹资金”等科目;材料领用时,借记“预付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项目全部完工后,应将剩余材料及时作价处理。处理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材料各类和规格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161号科目 待处理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经批准列入的待核销有偿放款、委托贷款。
  2、逾期未还的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经批准转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等科目;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级有偿资金”、“借入有偿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待处理有偿资金。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上级和本级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71号科目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在建工程成本,不构成实体工程成本的应核销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直接形成实体工程的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摊销间接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间接费用”科目;当单项实体工程完工并通过县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结转已完工工程成本时,借记“农发资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竣工工程”科目,贷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本科目反映借方余额反映未完工实体工程所发生的工程成本。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置三级科目,按单项工程名称设置四级明细科目。
  第172号科目 间接费用
  1、本科目核算不直接形成有形实体工程,但与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不含多种经营项目的前期工作费)、材料损耗等。
  2、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间接费用应按单项工程预算占全部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单项工程完工分摊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经济内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81号科目 竣工工程
  1、本科目核算经县级以上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完工工程成本。
  2、工程竣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当竣工工程正式移交使用单位时,借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全部移交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单项工程名称设置四级明细科目。
  二、负债类
  第211号科目  借入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借入有偿资金的占用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2、借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有偿资金数。
  3、本科目应按开发期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类别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221号科目 应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应付未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2、发生应付工程款项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应付工程款给施工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款项。
  3、本科目应按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231号科目 应付质量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2、预留质量保证金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质量保证金。
  3、发生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不予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应将其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
  4、本科目按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241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除应付工程款、应会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
  2、发生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支付的应付款项。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三、净资产类
  第311号科目  本级有偿资金
  本科目核算本级财政拨入有偿使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完工项目结余、占用费收支结余、其他收支结余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收到本级财政拨入有偿使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时,将“其他收入”、“占用费收入”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收入”、“占用费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占用费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占用费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
  收到缴回的完工项目结余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级有偿资金经批准转作无偿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类相关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本级有偿资金规模,年终余额结转下年。
  第321号科目 竣工工程基金
  1、本科目核算已竣工、但尚未移交使用的完工工程资金。
  2、竣工时,借记“竣工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当竣工工程正式移交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竣工工程”科目。本科目余额应当与“竣工工程”科目一致。全部移交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31号科目 完工项目结余
  1、本科目核算办理竣工决算后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结余。
  2、年终,应将相应的已完工工程收入和支出同时转入本科目。结转收入时,借记“拨入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农发资金支出”等科目。
  3、所有工程完工,办理总竣工决算后,应编制完工结余款项移交表,及时将完工项目结余中属财政无偿投入的部分缴回财政资金专账,属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投入的部分按程序退还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移交时,借记本科目,代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
  4、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341号科目 未完项目结存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当年收入数与拨款数之间的差额以及报账资金专账、工程资金专账当年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
  2、财政资金专账,年终结算时要交年度项目资金收入与拨出的科目余额结转到本科目,结转收入时,借记“拔人上级财政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拨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资金”等科目;所有工程竣工结算后,“未完项目结存”贷方余额应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报账资金专账和工程资金专账,年终结算时要将本年度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项目完工时,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四、收入类
  第411号科目  拨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收到财政资金专账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2、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应将本科目余额分完工工程和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421号科目 拨入上级财政资金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收到上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存”,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422号科目 拨入本级财政资金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收到本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存”,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423号科目 乡级财政缴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乡级财政缴入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的乡级财政配套资金。
  2、缴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存”,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431号科目 交入自筹资金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或农村集体、农民群众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或物资。
  2、交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应将本科目余额分完工工程和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筹资单位或个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432号科目 交入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借款人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含委托贷款)。
  2、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将本科目余额分完工工程和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交入的单位或个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433号科目 交入银行贷款
  1、本科目核算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银行贷款。
  2、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应将本科目余额分完工工程和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交入的单位和个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441号科目 占用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收取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级有偿资金”科目。
  3、本科目按上级和本级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451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形成的资产营运收入等。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财政资金专账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级有偿资金”科目;报账资金和工程资金专账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
  3本科目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五、支出类
  第511号科目  拨出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或报账资金专账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
  2、拨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终结算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存,借记“未完项目结存”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521号科目 农发资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全部支出,包括发生的贷款贴息、科技推广费、多种经营项目前期工作费等不构成实体工程成本的支出和从“在建工程”转来的完工工程支出。
  2、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年终,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或经济内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541号科目 占用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支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必要的回收费用和按规定从占用费收入中提取的业务费。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年末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借记“本级有偿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551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和必要的资产营运费用等。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年末时,财政资金专账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借记“本级有偿资金”,贷记本科目;报账资金和工程资金专账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科目,借记“完工项目结余”,贷记本科目。
  第九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帐
  第五十七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决算编审要求,对各种收支帐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帐,编报决算。
  第五十八条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与同级财政预算核对年度财政预算收支和预算调整情况,保证与预算数字相符;与上下级财政核对年度预算调整及资金拨付情况,保证上下级财政之间数字相符。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上下级之间及与各项目用款单位核对拨借款数额,保证拨借款项相符。
  及时同开户银行对帐,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相符。账面现金余额,要同库存现金相符。
  清理债权债务,收回、归还到期款项,对待处理有偿资金及时清理报批。
  对库存材料进行清查盘点,加强材料管理和成本核算。
  第五十九条 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记入当年账薄,即可办理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工作一般分为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三个环节,依次作账。
  年终转账。计算出各账户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余额,编制结帐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分别转入净资产类相关科目,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
  结清旧账。将所有账户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然后在下面通栏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
  记入新帐。根据本年度各个总账账户和明细帐户年终转账后的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不编记账凭证),将表列各账户的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十章 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六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报表是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及其执行结果的书面报告,是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推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要资料,是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下期实施计划的基础。
  第六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报表包括农业综合开发资产负债表、农业综合开发净资产变动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收支决算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借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科目余额表和报表编制说明书。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十二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及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不得估列代编,更不能弄虚作假。汇总单位除编制本级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报表和审核无误的全部所属单位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应按上级要求的时限和方式,及时报送报表,保证上级汇总的需要。月度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10日内送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15日内报出;半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半年度终了30日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次年3月底报出;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应于项目竣工时报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具体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的单位。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经费核算,按行政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二: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产负债表(农发会01表)
  1、本表反映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所管理、核算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期末的财务状况。
  2、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按期末各会计科目余额(红字以负数列示),试算平衡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年末时,还要按程度编制年终转账后的资产负债表。
  3、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按期末各会计科目余额,经试算平衡后,填列本级资产负债表。经审核无误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4、财政部门收到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资产负债表后,将拨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拨入资金及双方往来科目对冲后合并编制本级资产负债表,再与所有下级财政部门汇总表,对冲拨出、拨入科目及债权债务和往来科目,编制本地区合并资产负债表,经审核无误后,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5、本表资产部类总计:负债部类总计;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冲销收入支出科目后,资产=负债+净资产。
  二、农业综合开发净资产变动情况表(农发会02表)
  1、本表用于反映农业综合开发各项净资产的形成和使用过程。
  2、表中的年初数、年末数必须与“农业综合开发资产负债表”(农发会01表)中的数字一致。
  3、表中“本级有偿资金”栏中“本年增加数”的“完工项目结余转入”应与“完工项目结余”栏中“本年减少数”的“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相等。
  4、表中“本级有偿资金”栏中“本年减少数”的“抵补完工项目赤字”应与“完工项目结余”栏中“本年增加数”的“本级有偿资金抵补赤字”相等。
  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收支决算表(农发会03表)
  1、本表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收支情况,包括“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类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外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支情况,填报口径与各级财政年终决算一致。
  2、“预算数”应按年初人大通过的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数填列;“预算内决算数”反映预算实际执行的结果,“预算外决算数”反映的是预算外资金筹集数。
  3、“上年结转资金”中,“预算内结转”是指上年决算后,决算批复的实际可用预算结转数;“预算外结转”是指预算外资金筹集数与预算外资金实际支出数的差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数。
  4、预算内收入反映本级财政统一安排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年初预算;其中:预算内农业发展基金是指按其各项预算内来源的加总数。
  5、“地方机动财力安排”反映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预算。
  6、“上级专项拨款”反映本年度上级财政追加本级的农业综合开发专款,从上级财政借入资金不在此反映。
  7、“预算内收入小计”指上年预算内结转与本年预算安排数之和,“预算外收入小计”指上年预算外结转与本年预算外收入之和,分别指本年可安排数。
  8、支出“预算数”是指计划安排数;“结转下年资金”反映待安排数;支出预算只反映本级安排数。
  9、支出“预算内决算数”反映总预算金库拨出的“财政拨款累计数”,各支出的“预算内决算数”与总预算的“财政拨款累计数”一致。预算内外支出资金,各级列报各级,不能重复;由下一级财政部门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逐级汇总。支出决算数只反映本级列支数,应与专户收到财政资金总数相符。
  10、“中央立项开发的项目投资”中包括中央农口部门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分别列人“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专项科技示范项目”仅指单位立项的专项科技示范项目的投资,不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中的科技措施支出;“其它支出”是指按规定提取的业务费等支出。
  11、表末总计栏收入的“预算数”总计和支出的“预算数”合计相等,收入的“决算数”总计与支出的“决算数”合计相等;预算内收入小计的预算数、决算数分别与“支出”总计预算数、决算数“预算内”相等;预算外收入小计的预算数、决算数分别与“支出”总计的预算数、决算数“预算外”相等。
  四、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借情况表(农发会04表)
  1、本表反映用于中央立项项目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拨借款及配套情况。
  2、“上级拨借款”是指下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借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数额。
  3、“本级配套”是指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规定,本级用于中央立项项目的配套资金数。
  4、表中上一级财政部门的“本年拨出”数减去拨借给本级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数后,应等于下一级财政部门“本年增加”的“上级拨借款”数。
  5、表中“上年结转”+“本年增加”-“本年拨出”=“结转下年”。
  6、表中“合计”栏只填“本级配套”数。
  五、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表(农发会05表)
  1、本表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使用和回收情况。本表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和“专项科技示范项目”分级汇总填报。
  2、本表只反映放款数,即借给项目实施单位的借款数,本级财政借给下级财政为“借出数”,不在本表反映。
  3、表中“本年放款数”是指当年放款资金的总额,应根据“有偿资金放款”科目和“委托贷款”科目借方本年发生额汇总填列;“累计放款数”是指自开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放款之日截至报告期止,有偿资金的累计放款额,等于“上年累计放款数”加上“本年放款数”。
  4、“应回收本年到期数”是指当年到期应回收的资金总额;“应回收累计到期数”是指历年放款到期应回收的资金总额,可根据有偿资金登记薄等辅助账计算填列。
  5、“本年转入待处理数”是指本年度经批准将“有偿资金放款”和“委托贷款”的呆账损失转入“待处理有偿资金”科目的数额,根据“待处理有偿资金”科目本年借方发生数填列;“累计转入待处理数”是指自发生呆帐转入时起截至报告期止的累计转入数,根据上年“累计转入待处理数”加上本年“待处理有偿资金”科目借方发生数填列。
  6、“本年实际回收数”是指当年实际回收有偿资金的总额,包括回收以前年度到期的有偿资金和本年到期的有偿资金,根据本年“有偿资金放款”和“委托贷款”贷方发生额填列;“实际回收本年到期数”是指当年到期应回收有偿资金的实际回收;“累计回收”是指自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放款之日起截至报告期至,累计回收有偿资金的数额。
  7、“年初放款余额”+“本年放款数”-“本年回收数”-“本年转入待处理数”=“年末放款余额”=“累计放款数”-“累计回收数”-“累计转入待处理数”。
  六、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科目余额表(农发会06表)
  1、本表反映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在会计期末的财务状况。
  2、本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有关总账科目或明细科目年初、年末余额分别填列本级数,逐级核对和汇总填列。
  3、“年初数”按各科目的账面年初余额数填列,“年末数”按各科目的账面年末余额填列。
  4、“负债及净资产合计”、“借入财政有偿资金”、“资产类合计”、“借出财政有偿资金”的“年初数”,“年末数”其合计均不需填列。
  5、“本级财政有偿资金”科目余额反映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总规模,其“年初数”和“年末数”的差额反映本年度安排或转出、核销、缴回的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6、“借入财政有偿资金”反映处人上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之日起截至报告期止累计借入资金的余额,按“借入有偿资金”科目借方余额填列,其“年末数”和“年初数”的差额反映本年度内借入或归还的上级财政有偿资金。
  7、上一级财政部门的“借出有偿资金”的年初数和年末数要分别与下一级财政部门或下几级财政部门的“借入财政有偿资金”的“年初数”和“年末数”相等。
  8、本表“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年初和年末余额之和应分别与“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表”(农发会05表)“年初放款余额”、“年末放款余额”相等。
  9、表中“本级财政有偿资金”按“本级有偿资金”科目分析填列;“有偿资金存款”按“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析填列。附录
  主要会计事项举例
  一、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主要会计事项举例
  1.收到上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302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20000.00
  贷:拨入上级财政资金 3020000.00
  2.收到本级财政配套资金45万元,其中:无偿资金30万元,有偿资金15万元。
  借:银行存款450000.00
  贷:拨入上级财政资金  300000.00
  本级有偿资金  150000.00
  3.收到乡级财政配套资金25万元。
  借:银行存款  250000.00
  贷:乡级财政缴入资金  250000.00
  4.借入上级财政资金50万元。
  借:银行存款  500000.00
  贷:借入有偿资金 500000.00
  5.根据计划,拨付财政无偿资金到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335万元,以实施县级报账。
  借:拨出资金 3350000.00
  贷:银行存款 3350000.00
  6.履行委托贷款手续确定债务人后,拨付财政有偿资金到委托行专户65万元。
  借:委托贷款? * * 银行 650000.00
  贷:银行存款  650000.00
  7.回收有偿资金100万元;占用费3万元,其中:上级2万元,本级1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30000.00
  贷:有偿资金放款  1000000.00  占用费收入一上级  20000.00
  ?本级  10000.00
  8.归还上级有偿资金借款本金80万元,占用费2万元。
  借:借入有偿资金800000.00
  占用费支出  20000.00
  贷:银行存款820000.00
  9.收到银行存款利息4000元。
  借:银行存款4000.00
  贷:其他收入 4000.00
  10.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1000元。
  借:其他支出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11.经上级批准,列入待处理有偿资金10万元。
  借:待处理有偿资金  100000.00
  贷:有偿资金放款 100000.00
  12.按规定从本级有偿资金占用费收入中提取1000元业务费并转入机构经费。
  借:占用费支出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13.年终,进行有关会计核算的结、转账工作。
  (1)借:拨入上级财政资金  3020000.00
  拨入本级财政资金  300000.00
  乡级财政缴入资金  250000.00
  贷:未完项目结存 3570000.00
  (2)借:未完项目结存 3350000.00
  贷:拨出资金  3350000.00
  (3)借:占用费收入  30000.00
  贷:本级有偿资金30000.00
  (4)借:本级有偿资金 21000.00
  贷:占用费支出  21000.00
  (5)借:其他收入4000.00
  贷:本级有偿资金4000.00
  (6)借:本级有偿资金  1000.00
  贷:其他支出  1000.00
  二、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主要会计事项举例
  1、收到财政资金专账拨入的财政无偿资金335万元。
  借:银行存款  3350000.00
  贷:拨入资金 3350000.00
  2.收到银行存款利息3000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其他收入 3000.00
  3.按照施工合同(甲工程预算200万元、乙工程预算117万元),预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270万元,其中,甲工程队160万元,乙工程队110万元。
    借:预付工程款?甲工程队 1600000.00
           ?乙工程队 1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2700000.00
  4.支付设计部门设计费15万元。
  借:间接费用  1500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0
  5.支付科技培训费1万元。
  借:农发资金支出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6.发生其他支出2000元。
  借:其他支出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7.支付发生贷款项目贴息资金2万元。
  借:农发资金支出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8.乙工程(自营工程)报账100万元。
  借:在建工程1000000.00
  贷:预付工程款 1000000.00
  9.甲工程(招标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工程决算为199万元;结算;拨付工程款10万元,尚欠工程款9万元,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20万元。
  借:在建工程 1990000.00
  贷:预付工程款 1600000.00
  银行存款  100000.00
  应付质量保证金200000.00
  应付工程款  90000.00
  10.根据工程投资计划分摊甲工程应摊销的间接费用9万元(7_,2Ii程尚未完工,暂不分摊间接费用)。
  借:在建工程90000.00
  贷:间接费用 90000.00
  11.结转甲工程支出
  借:农发资金支出  2080000.00
  贷:在建工程 2080000.00
  同时记,
  借:竣工工程 2080000.00
  贷:竣工工程基金 2080000.00
  12.进行完工项目检查时,发现甲工程有质量问题,扣留质量保证金20万元。
  借:应付质量保证金  200000.00
  贷:完工项目结余  200000.00
  13.年终清理,结转有关科目。
  (甲工程为完工项目)
  借:拨入资金  2120000.00
  贷:完工项目结余2120000.00
  借:完工项目结余2110000.00
  贷:农发资金支出 2110000.00
  *农发资金支出211万元中,包括甲工程支出208万元、科技培训费1万元和贴息支出2万元。
  (乙工程为未完项目)
  借:拨入资金  1230000.00
  贷:未完项目结存 1230000.00
  附:下一会计年度(乙工程)的相关会计事项
  (1)预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7万元。
  借:预付工程款 70000.00
  贷:银行存款 70000.00
  (2)乙工程完工,报账17万元(其中上年预付工程款挂账10万元)。
  借:在建工程  170000.00
  贷:预付工程款 170000.00
  (3)根据工程投资计划分摊乙工程应摊销的间接费用6万元。
  借:在建工程 60000.00
  贷:间接费用60000.00
  (4)将乙工程列支。
  借:农发资金支出  1230000.00
  贷:在建工程 1230000.00
  同时记,
  借:竣工工程 1230000.00
  贷:竣工工程基金  1230000.00
  (5)年终清理,结转有关科目。
  借:未完项目结存 1230000.00
  贷:完工项目结余 1230000.00
  借:完工项目结余 1230000.00
  贷:农发资金支出  1230000.00
  14.年终结转其他收支。
  (1)借:其他收入 3000.00
  贷:完工项目结余 3000.00
  (2)借:完工项目结余 2000.00
  贷:其他支出 2000.00
  15.年终,将完工项目结余上缴财政资金专账。
  借:完工项目结余 211000.00
  贷:银行存款 211000.00
  三、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工程资金专账主要会计事项举例
  (一)收入业务的主要会计事项
  1.收到项目区农民群众自筹资金(附现金缴款单)80万元,材料40万元。
  借:银行存款800000.00
  材 料400000.00
  贷:交入自筹资金 120(0)0.00
  2.收到项目区交入有偿资金65万元。
  借:银行存款 650000.00
  贷:交入有偿资金 650000.00
  3.收到交入的银行贷款5万元。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交入银行贷款50000.00
   4.收到银行存款利息600元。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其他收入 600.00
  (二)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工程资金专账的预付、支出、结算、结转等会计事项,同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的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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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 财会字[1998]17 1998/1/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会计制 沪财会[2013]5号 2013/1/25
关于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财会字[1994]31 1994/7/6
农业企业会计制度 [1992]财农字第 1993/7/1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发[2001]55号 2001/12/27
关于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释第1号[征求意见稿 2019/11/4
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适用会计制度及报 2014/1/1
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规定 财会字[1993]28 1993/7/1
关于印发《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会[2014]3号 2014/1/1
关于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等问题的 财会字[1993]19 1993/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