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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1]11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19
实施时间: 2001-10-19
失效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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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为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征管模式转换后的具体情况,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作如下调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次数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对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0日前申报纳税。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文号:台地税政发[2008]19号
发文部门: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5-6
实施时间:2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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