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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注税发[2007]2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7
实施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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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9]79号)、《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事务所执业,也不允许执业注册税务师以个人名义受理业务。执业注册税务师因故离开原事务所,加入另一家事务所(或新办事务所)时,必须办理转所手续。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办理转所手续,应提交转所申请表(一式三份,格式附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2004年以后没有)原件、身份证原件、人事档案代理协议和经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是原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变更后合伙人或股东名单复印件)。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办理转所手续,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办理,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代办,需出具委托函(格式附后),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四、下列人员不得办理转所手续:
  1、应提交的转所材料不正确、不齐全;
  2、执业注册税务师被批准转所后,自批准之日起不满一年的(特殊情况除外);
  3、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未完成原事务所的工商变更手续;
  4、原事务所业务工作和财务未交接完毕的;
  5、所在事务所终止清算,未完成工商注销手续的合伙人或股东;
  6、其他不适宜转所情形的。
  五、对于正在筹建的新税务师事务所中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也应该办理转所手续,将其关系转入待办所(经工商局核准名称)中。待批准设立后,新税务师事务所中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应在工商登记手续完毕之日起60日内办理转入新所手续,在转所表中的转入税务师事务所意见栏再加盖公章,还须提供“在新设税务师事务所中交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及相关材料。未经批准设立新所之前,不得执业。
  六、执业注册税务师省内转所的核准以省注税中心签署同意意见的日期为准,跨省转所的核准以转出省注税中心签署同意转出的日期为准。事务所不得聘用未办理转所手续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七、转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网站或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布,并抄送当地税务机关。
  八、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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