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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财政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2-2-1
实施时间: 2002-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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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我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加大财政检查力度,提高财政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检查员由专业素质高、检查经验丰富的专职财政监督检查人员担任,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
  第三条  财政检查员实行选任制,由各市财政监督检查部门推荐,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审核、批准。对准予担任财政检查员的人员,发给由厅监督检查局统一印制的《江苏省财政检查员证》。
  第四条  财政检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事业心强,热爱财政检查员工作;
  (二)熟悉财政检查工作程序,熟悉有关财政财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写作水平;
  (三)从事财政检查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具有团队精神,能够担任检查组组长,带队检查;
  (四)以往的工作经历中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五)年龄在50岁以下。
  第五条  《财政检查员证》每年需经厅监督检查局注册盖章,当年有效。财政检查员调离专职财政监督检查岗位时,应将《财政检查员证》上交厅监督检查局。
  第六条  省厅监督检查局对财政检查员实行培训制度,每年定期和不定期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培训方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也可以采取以查代训、专题调研、组织考察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财政检查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省厅监督检查局根据检查计划,每年将从财政检查员中抽掉人员,参加全国、全省组织的重大检查项目,并参加查前培训。
  第八条  财政检查员应根据省厅的培训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对本地区的参检人员进行查前培训,以提高本地区的财政检查质量和参检人员素质。
  第九条  财政检查员在检查中应严格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定和有关检查纪律。做到服从安排,坚守岗位,廉洁自律,善始善终。
  第十条  财政检查员如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  财政检查员对在财政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财政检查员的工作,对在检查中表现突出的财政检查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财政检查中违纪违规的财政检查员,省厅监督检查局将免去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200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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