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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互动协作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7]209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12
实施时间: 2007-8-1
法规类型: 纳税评估 税收稽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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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互动协作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互动协作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税源管理,进一步理顺征收、管理、稽查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互动协作机制(以下简称“互动协作”),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税收分析”是指经济与税收收入的关系,政策法规与税收收入的关系,征收管理措施与税收收入的关系,以及税收收入内部构成之间的关系分析。也是互动协作机制的起点。
  本制度所称“税源监控”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收征管业务数据的分析监控和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对税源的监控。
  本制度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对纳税评估工作的分类组织实施。
  本制度所称“税务检查”包括日常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
  第三条 “互动协作”应当遵循“宏观税负找问题,监控评估找原因,重点稽查促征管,强化管理促提高”的工作思路,以税收业务流程为基础,以税收征管软件为依托,以数据应用平台为载体,以数据分析为手段,建立省、市、县(区)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税源管理科)四级纵向联动,加强计统、税政、征管、稽查、信息中心多部门横向互动,构建强化税源管理的良性运转互动协作机制,提升分析决策科学性,加强评估的针对性,提高稽查的准确性,促进税源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互动协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成员由计划统计、流转税管理、所得税管理、国际税收管理、出口退税管理、征管、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责人组成。各部门还要指定“互动协作”联络人员,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各县(区)局领导小组成员除计统、征管、政策法规、稽查等部门外,还要增加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包括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税源管理科,下同)等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省局为了提高互动协作工作效率,便于过程监控,暂在内联网上统一设立税源管理网页,作为全省“互动协作”的工作平台,同时,各级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利用税收分析评估管理系统等综合数据应用平台,加强数据分析和信息交流。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工作例会可以和收入分析会合并召开,也可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工作。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听取计统部门税收收入分析情况,听取税政部门有关行业税负分析及项目进展情况,听取征管部门整体工作进度情况,听取稽查部门对有关案件的查处情况和加强征管的建议,听取信息中心对异常数据的分析情况,听取办公室、法规、监察部门对有关工作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情况;分析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对来自各方面的工作要求分出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布置,力求形成统一面向基层、统一面向纳税人开展工作的协调有序的管理局面。
  各税源管理部门定期开展评估分析讲评例会,安排工作,讲评成果。
  第七条 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按照“分析选项—调查立项—试点实证—部署实施—检查指导—总结建制”的工作流程开展好税负异常区域、行业和重点税源的专项整治。坚持从面、线、点到点、线、面的方法,各有关业务部门在分析的基础上,分阶段提出工作项目,通过实证发现问题,进一步总结提炼、形成项目方案,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统一下达工作部署,并由牵头部门组织具体实施,配合部门密切做好配合,加强督导,及时总结,形成规范化、经常化的管理机制。
  第八条 实行局领导联点制度。省、市级国税机关要建立领导联点制度,局领导与联点单位建立定期联系、通报制度,对联点单位督导调研,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解决税源管理工作中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
  第九条 为确保评估实施和稽查的质量,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复核和监督机制,省局、市局要对个案进行抽查、复核,经复查有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各级各职能部门应当将“互动协作”中的具体职责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使之常规化。
  第十一条 各级各职能部门定期在“互动协作”机制的平台上进行有关情况通报,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发布和更新。
  第十二条 各级“互动协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检查良性互动工作;组织、指导部门之间认真做好互动各环节之间的协作衔接和部门信息交换;督促各部门按照协作要求及工作流程如期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计统部门要发挥综合分析、宏观指导作用,负责搜集掌握有关信息,开展税收分析,发布税收分析报告;通过收入分析,把握经济发展与税收收入的关系,列出有税负异常的地区、行业、税种和重点企业疑点数据,引导和支持职能部门有针对性的开展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工作;指导并督促下级国税机关开展有效的税收分析工作;有针对性地发布税负预警信息,同时,根据同级职能部门和下级计统部门的信息反馈及时修改相关税负预警指标;培训基层分析能力,使基层尽快掌握分析方法和分析技巧,提高分析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 各级税政部门(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国际税收、进出口税收管理等部门)要发挥专业职能作用,进一步形成合力,负责调查测算分行业、分税种税负状况,提出开展项目专项整治的意见,并结合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组织、督办和指导,在工作例会上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探索行业税源管理规律,调整与确定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发布分行业、分税种税负与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并指导开展分行业、分税种纳税评估;研究并逐步建立加强税种管理和行业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征管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统筹部署的作用,促进互动协作的齐抓共管长效机制的形成和税源管理工作的良性运转;对来自各方面的工作要求分出轻重缓急,整合梳理,统筹安排;对户籍管理、发票管理、小规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分析,查找征管簿弱环节和问题,并指导下级针对问题采取措施,堵塞漏洞;有重点的定期分析、发布征管质量考评指标的相关分析数据,制定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具体措施,并指导和督促基层抓好落实;定期对互动协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通报;必要时,省、市局征管部门可集中人员直接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县(市、区)局征管部门还应负责筛选、分析、拟定、移送评估对象,根据税源管理部门约谈核实情况,分析、拟定、移送稽查查处对象。
  第十六条 各级稽查部门负责针对薄弱环节开展日常税务稽查、配合行业整治确定对象安排重点检查,对征管部门移送案件进行查处;省、市级稽查局应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稽查的范围,对于重大案件直接稽查,并有重点地向下级稽查部门部署各类专项检查;及时总结稽查经验和成果,发挥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作用,发现征管漏洞,提出强化征管和税政管理的建议,定期向征管部门、税政部门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 各级信息中心要充分发挥数据集中的作用,针对工作重点、热点、难点以及管理薄弱环节,积极主动地利用数据开展分析工作,结合业务部门的需求,对相关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定期发布数据分析报告,为“互动协作”提供数据支持;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监控、分析、通报、考核,促进数据质量的准确、完整;加强省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对相关数据处理分析应用系统进行开发、完善,并及时维护互动协作管理专栏,为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进行信息的发布和交流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税源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税源监控所掌握的情况,按照计统、征收、税政、征管等部门提供的评估意见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实施纳税评估和日常税务检查;税源管理部门应将评估的结果、检查处理的结果和案源线索及工作建议反馈、移交给同级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信息,结合所管辖的纳税户的相关经济指标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税源状况的监控,并有针对性的采取加强税源管理的措施。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任务分配流向:
  (一)以计统部门的税收分析和信息中心疑点数据分析为起点,将异常问题清单提交工作例会。
  (二)各业务部门在工作例会上根据清单进行甄别、筛选和分析,并提出指导性意见。领导小组根据各业务部门的意见统一确定重点评估和重点检查的清单或指导性意见,并明确任务分配。
  (三)各税政部门根据各自的税种管理职责将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评估范围、对象及指导性意见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征管部门将领导小组确定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有关数据在平台上发布。稽查局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检查的范围、对象及指导性意见确定直接检查或安排稽查计划在平台上发布。
  (四)以清单和任务的发布为终点,完成互动协作的任务分配。
  第二十条 任务落实流向:
  (一)以省局在互动协作平台的信息发布为起点。
  (二)各省辖市局按照省局确定的清单或指导性意见并结合当地情况,经市局领导小组进行甄别、分析后统筹安排,确定重点评估和重点检查的清单或指导性意见,在各市的平台上发布。
  (三)各基层局根据市局的安排和日常税源监控情况制定具体的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的方案,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
  (四)以各项任务落实完毕,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结束为终点。
  第二十一条 结果反馈应用流向:
  (一)以各业务部门对口收集有关结果信息为起点,提交工作例会进行通报。
  (二)评估结果的统计由税政及征管部门分别负责。评估结果的应用由各业务部门分类研究,需加强政策管理的由各税政部门研究措施、提出意见或开展行业专项整治;需改进征管的由征管部门研究措施,需进行稽查的,移交稽查部门安排稽查计划。
  (三)稽查结果由稽查局统计,稽查结果的应用根据稽查建议需加强税种管理的,移交各税政部门研究;需改进征管措施的,移交征管部门研究。
  (四)计统部门根据工作例会上通报的纳税评估成果和稽查成果的落实情况,进一步有针对性地提高税收分析的质量。
  (五)以评估和稽查成果的应用转化为具体措施和改进税收分析为终点,完成互动协作的结果反馈应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制度流向:
  (一)以基层局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反馈和日常税源监控情况为起点。
  (二)基层局提出改进征管、税收政策落实、税务检查等方面的建议通过平台上报市局。
  (三)市局对口收集信息,进行分析和筛选后,经市局领导小组研究,需各市解决的,由各市对口部门研究解决;需省局解决的,反馈省局平台。
  (四)省局各对口处室收集汇总后,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研究,制定具体加强管理的意见,上收入分析会,由省局领导小组明确完善意见。
  (五)以管理措施的完善和改进税收分析为终点。
  第二十三条 征收与管理互动
  办税服务厅在办理有关税收业务时,发现纳税人有异常情况需要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经征管部门汇总移送给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税以及其他需要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经征管部门汇总移送给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与稽查互动
  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和日常税务检查中有根据认定纳税人涉嫌偷、逃、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应报经征管部门汇总后移送给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纳税评估过程中,税源管理部门有根据认为纳税人已经构成偷、逃、抗、骗税案件的,可以填制《纳税评估稽查线索移交单》,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经征管部门汇总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发现纳税人涉嫌虚开发票,以及涉嫌偷、逃税数额巨大或骗、抗税的案件,抵扣税凭证稽核比对异常、涉嫌偷骗税的,或者其他需要立即移送的案件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经征管部门汇总后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稽查与管理互动
  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汇总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稽查工作,并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将稽查结果连同征管建议反馈给征管部门。如遇案情重大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结案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同时将不能及时结案的情况书面反馈给“互动协作”领导小组。
  稽查部门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证、假注销税务登记、假非正常户、假停歇业以及税务登记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范围不相符等现象时,应当督促纳税人纠正,并及时向征管部门移交,以便征管部门通知税源管理部门进行限期改正和罚款处理。
  稽查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必须提出书面征管建议随同《税务稽查处理决定》报“互动协作”领导小组:
  1、发现涉税违法犯罪新动向或者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2、因管理漏洞而造成的涉税违法案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配合。对同一户纳税人的相关税种尽可能一起评估,需要稽查的,尽可能一起稽查,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七条 各省辖市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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