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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字[2007]4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7-16
实施时间: 2007-7-16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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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07年度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职责分工,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二、培训对象
  具有高级、中级和初级会计资格(职称)的人员,以及2006年12月底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无论是否在会计岗位都要参加2007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培训内容教材
  1.培训内容: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企业所得税法、税收政策调整、财务管理、金融保险等相关知识。
  2.培训教材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辅导教材(2007)》,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2)《第三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辅导讲座》,大连出版社出版。
  培训组织单位可根据培训对象,选择相关内容及教材进行培训。
  四、培训单位
  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相关条件的培训机构或省级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等,根据行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拟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必须在培训前将培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高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仍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视同完成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时。
  1.参加第三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浙江赛区第二赛程比赛,选拔到省、市、县级财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参加选拔赛并进入复赛的选手(凭省、市、县知识大赛组委会、省级单位知识大赛组委会的相关证明);
  2.注册会计师参加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且年内达到24学时的(凭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证明);
  3.本年度通过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合格,以及通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一门以上(含一门)的合格者(以成绩合格单时间为准)。
  上述视同完成继续教育课时的人员,在取得相关证明后应主动到有关财政部门办理信息录入手续,跨年度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六、培训要求
  1.各级财政部门和培训单位应按《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的规定组织实施2007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会计人员的具体情况分初级、中级及行业特点设置培训班次,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培训对象因材施教,进行认真教学,严格执行考试制度,注重教学效果,使广大会计人员通过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增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2.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和监督,指导、督促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保质保量地开展培训工作。
  3.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后,各培训单位要协助各级财政部门做好培训信息的录入工作。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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