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发[2007]19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
实施时间: 2007-2-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53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市) 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各地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结合房屋类型、结构、区位、用途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再根据清算的建筑面积计算扣除额。
  三、对未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地区所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通知》第七条所列的需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税额情形的,各地税务机关可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税税负情况,按合理适度的原则确定相应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由于此项政策的社会影响较大,各地税务机关在认真学习贯彻《通知》要求的同时,应做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工作,避免产生抵触情绪,确保清算工作顺利开展。对清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区局相关部门。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征率问 厦地税函[2001] 2001/7/6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甘国税发[2009] 2009/4/30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 青地税发[2005] 2005/5/31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第六次会议第 2023/7/2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粤地税函[2005] 2005/7/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税收政策有 皖地税函[2011] 2011/3/15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衢地税发[2006] 2006/8/26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7] 2017/8/7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苏地税发[2007] 2007/5/25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营业税管理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 20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