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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单位收回房改房不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6]2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9-7
实施时间: 2006-9-7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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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房改房单位回购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2006〕7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单位因重新分配公有住房而收回的房改房,其所发生的承受权属行为不征契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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