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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发[2007]2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4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410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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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税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1月1日发布实施,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成立双定工作领导小组,凡涉及“定期定额”核定工作的必须由双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集体决定,并形成文字纪录作为今后执法考核依据,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干预双定工作。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进行典型调查分析时,典型调查户数应当最低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执行期限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各自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定期定额户在一个月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3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六、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办法》中规定的核定办法重新核定定额。
  七、各级税务机关双定领导小组对定期定额户营业额进行核定时必须建立核定过程相关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应当包括: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双定”办公室典型调查情况,实地调查和测算情况及意见;双定领导小组召开双定会议时参会人员、定额核定情况等相关内容。
  八、在“双定”工作中加强双定办与税源管理部门工作的联系和沟通,结合我区实际由各级税政部门牵头,适时将区域双定工作情况进行相互通报,分析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九、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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