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关于垃圾处置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函[2007]151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1
实施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46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精神,现对垃圾处置业务的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垃圾处置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垃圾清运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藏国税函[2005]127号)文件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成价函[2007]68 200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