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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6年度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年检合格及2007年上半年继续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国税函[2007]130号
发文部门: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5
实施时间: 2007-7-5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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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长乐市、闽侯县国家税务局:
  2006年度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年审结果报告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发[2003]064号)、《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规程》(榕国税发[2003]236号),经审核,同意你们的年审意见。现将2006年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合格名单和2007年上半年继续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继续搞好相关企业2007年度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管理工作。
  附件:1.2006年度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年检合格名单(第三批)
     
     2.2007年上半年继续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名单(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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