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7]10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10
实施时间: 2007-5-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3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 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以拍卖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由其在向个人(委托人)支付拍卖所得款项时代扣代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按规定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各单位要按规定为拍卖单位办理有关完税凭证和扣缴税款报告表领发、票款解缴等工作,并加强检查和指导,确保票款安全。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拍卖单位(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和政策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扣缴、申报、解缴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
  三、各单位要做好拍卖财产纳税人的建档整理工作,按规定为其逐人建立健全收入与纳税档案。
  四、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四[1997]32号)同时停止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抵税财物拍 云国税发[2005] 2005/11/25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房产公开招租租金参考价和资产公开转让 穗财资[2008]21 2008/7/24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和变价处理公务用车征收增值 云国税发[2000] 2000/9/12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 云发改交易管理 2022/8/29
重庆市税务机关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0/8/3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受托拍卖物品有关增值税问题 闽国税函[2008] 2008/5/9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 0001/1/1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典当、拍卖行业风险排查的通知 川商建[2014]41 2014/10/23
关于开展典当、拍卖、融资租赁等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 商办流通函[201 201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