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财税[2005]14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06]1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06-1-23
实施时间: 2006-1-23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5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不发深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省市共141家(名单见附件)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请遵照执行。

  附件:
  1、69家省直属的、独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名单
  2、市级转制科研机构名单
  3、广东省第二批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单位名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 冀财税[2005]42 2005/5/1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 京国税发[2002] 2002/7/8
转制科研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会字[2000]2号 2000/3/2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我省转制科研机构 川财税[2005]8号 2005/8/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 桂地税发[2002] 2002/4/25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 津国税所[2002] 2002/8/30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京财税[2005]15 2005/3/8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 津国税所[2003] 2003/11/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 京国税发[2003] 200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