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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7]2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0
实施时间: 2007-3-20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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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5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开展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汇算清缴的工作流程
  今年总局已组织开发了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程序,进一步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共享,今年汇算工作的重点是确保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工作安全进行,保证汇算数据的采集、传输、汇总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为保证汇算工作顺利进行,各基层局应严格按照汇算工作流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工作流程具体如下:
  ㈠汇算申报数据的输入和导出。企业人员将数据输入外资所得税汇算软件申报系统,然后导出申报电子数据,把数据盘连同纸质的资料(申报表主表、附表及相关资料)报送给管理员。管理员将电子数据导入税务端汇算清缴系统,与企业纸质申报表核对无误后导出申报数据到企业的数据申报盘上。
  ㈡汇缴数据和年度申报的衔接。企业人员持申报数据盘及纸质申报表(主表)到征收部门,征收人员将申报数据盘内与纳税人识别号相一致的申报数据文件读入到CTAIS中,经与申报表核对无误后保存数据,并在纸质申报表上盖章确认。涉及补税的,同时开具税收缴款书。
  ㈢汇算结果的生成。管理员对申报数据、申报表及附表资料进行二次审核,将审核数据录入汇算清缴软件系统。当审核结果确认后,将从汇算清缴系统中的审核结果导出到共享服务器指定存放目录,并由管理部门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涉及补(退)税的,由纳税人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事宜通知书》到征收部门,由征收人员到共享服务器指定目录内下载与通知书纳税人识别号相一致的审核数据文件,并将数据文件读入CTAIS中,开具税收缴款书。不涉及补(退)税的,由管理人员直接通知征收人员审核数据文件导入CTAIS中。
  二、加强汇算的组织实施和内部协调
  ㈠强调专人负责制
  根据总局“注重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增值利用”的要求,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指定熟悉涉外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汇缴软件、CTAIS税收征管软件及数据传输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政策指导及数据汇总、审核和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汇算工作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㈡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
  由于今年汇算工作要求将汇算软件生成的数据读入或导入CTAIS税收征管系统中,所以需要各局内部的管理、征收、信息等部门人员的协同配合才能顺利完成。各局应做好各科室的沟通协调,各负其责,理顺工作程序,确保数据传输的准确和完整。
  ㈢把好数据审核关
  各单位要继续强化责任意识,加大汇算清缴数据审核力度,熟练地应用审核工具,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的各种逻辑性、常识性错误,防止垃圾数据进入系统,把好数据质量关。对确实无法修改的错误也要说明原因。市局将组织会审,对各单位上报的汇缴数据进行二级审核。
  三、做好汇算软件的升级和运用
  总局已对汇算清缴软件进行了修订和升级,各单位应通知以前年度参加过汇算的企业,登陆厦门国税网站下载今年新版申报软件的升级补丁或者安装程序,原有的授权代码可以继续用于该软件。今年第一次参加汇算的企业,可以向明正税务师事务所购买光盘。
  今年总局在申报系统中挂了4张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即表F1-F8,Y1-Y4,Z1-Z4,B1-B4,T1)和7张关联交易申报表(即表A13,A1301-A1307)。我局要求纳税人根据自身所处行业,填报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即纳税人根据行业填报表F1-F8或Y1-Y4或Z1-Z4或B1-B4,表T1必报),而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仍沿袭往年的做法,要求纳税人填报我局自行开发的“2007版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申报系统”中的各项报表(其中的财务报表不必填报),暂不报送总局汇算申报系统的7张关联交易申报表。
  四、汇算清缴的前期培训
  由于今年是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程序运用的第一年,市局国际处主要负责对税务机关内部人员有关软件操作方面的培训、辅导,各区局、直属局负责对企业的培训、辅导;考虑到2006年涉外所得税的政策变化不大,国际处今年对所得税政策方面不作统一的培训。总局今年重新修订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辅导材料》(电子文档已经挂在外网上),各单位可通知企业上网下载电子文档,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和企业的需求自行安排培训。
  五、汇算工作时限及总结评比
  各单位应在5月31日前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6月20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数据汇总、案例分析和总结工作,6月30日前向市局国际处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表和汇总数据,同时附送审核评税案例2个。汇算完成后市局将根据各单位开展汇算清缴及上述评估工作的有关情况,依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厦国税函[2007]9号)的要求,分别进行会审评比,并予以通报。
  六、关联业务往来申报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完善年度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申报(以下简称关联业务申报)工作,要求企业进行2006年所得税年度汇算同时要报送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即填报“2007版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申报系统”中的各项报表,并在4月30日前申报。现对申报和审核工作要求重申如下:
  ㈠填报要求。除了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凡应进行年度汇算的企业均应填报“2007版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申报系统”(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填报空表)。
  ㈡审核要求。各直属局、区局应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审核系统”的审核要求,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的规定,结合年度汇算工作、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审核工作和日常管征掌握的情况,审核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重点审核对象包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且承担单一生产功能的企业(即不承担研发和销售功能,仅承担制造功能的企业)、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额大的企业和以前年度被实施反避税调查调整的企业。
  在审核企业申报资料的同时应根据《管理规程》的规定选取2006年度避税嫌疑企业,重点选取历年经营状况异常或与避税港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经营状况异常标准和避税港名单见附件一和附件二),选取的企业应不少于年度汇算户数(外国企业代表机构除外)的3%,超过4户的可从中选取4户避税嫌疑户,其中至少应选择1户承担单一生产功能,且年度关联业务往来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各直属局、区局应于6月30日前完成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数据上报、避税嫌疑户选案报告(基本格式见附件三和附件四)及上述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告的上报工作。届时将对各单位的工作完成进度、户数和质量情况进行评比通报。
  
  附件:1.历年经营状况异常标准
  2.避税港名单
  3.避税嫌疑户选案报告基本格式
  4.反避税调查企业财务数据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一:历年经营状况异常标准  
  1.长期亏损户指2000年以来出现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
  2.长期微利户指2000年以来出现连续三年销售利润率在1%以下的企业;
  3.跳跃性盈利户指2000年以来虽然不存在1、2描述的情况,
  但利润率出现非正常波动(连续三年中至少有一年亏损)的企业。
  
  附件二:避税港名单  
  安道尔(Andorra)
  安基拉——英国海外属地(Anguilla)
  安提瓜和巴布达(Antigua and Barbuda)
  阿鲁巴——荷兰海外属地(Aruba)
  巴哈马(Bahamas)
  巴林(Bahrain)
  巴巴多斯(Barbados)
  伯利兹(Belize)
  英属维尔京岛——英国海外属地(British Virgin Islands)
  库克群岛——新西兰(ok Islands)
  多米尼加(Dominica)
  直布罗陀——英国海外属地(Gibraltar)
  格林纳达(Grenada)
  昆西,萨克,阿尔德尼——英王附属地(Guernsey/Sark/Alderney)
  马恩岛——英王附属地(Isle of Man)
  泽西——英王附属地(Jersey)
  利比里亚(Liberia)
  列支敦士登(Liechtenstein)
  马尔代夫(Maldives)
  马歇尔群岛(Marshall Islands)
  摩纳哥(Mona)
  蒙特塞拉特——英国海外属地(Montserrat)
  瑙鲁(Nauru)
  荷兰安第列斯——荷兰(Antilles)
  纽厄——新西兰(Niue)
  巴拿马(Panama)
  萨摩亚(Ssmoa)
  塞舌尔(Seychelles)
  圣卢西亚(St.Lucia)
  圣克里斯托弗和纽微斯联邦(The Federatn of St.Chrisher & Nevis)
  圣文森特和格林那丁斯(St.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汤加(Tonga)
  土耳凯斯和凯科斯——英国海外属地(Turks & Cais)
  美属维尔京岛——美国海外领地(US Virgin Islands)
  瓦努阿图(Vanuatu)
  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   
  
  附件三:避税嫌疑户选案报告基本格式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一)概况:纳税人名称、成立时间、经济性质、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各投资方名称及投资比例、投资变动情况、经营期限、开业时间、生产经营范围等;
  (二)会计税收政策:企业执行的主要会计制度、会计处理方法、主要税种、进出口税收政策、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及相关依据等;
  (三)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及损益情况,并填报附件四“反避税调查企业财务数据表”。
  二、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关联企业认定:关联企业名称、国别、认定标准、关联关系(可用图表列示)、可否开展全国或区域性联查及原因等;
  (二)关联交易认定:涉及的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关联交易额占全部交易额的比例(可用图表列示)等。
  三、案头审计分析
  (一)财务指标分析:生产经营、损益、纳税、投资变动等情况是否相符;
  (二)可比性分析:产品特征、企业发挥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使用的资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战略等,已经收集到的可比资料,与之相比纳税人各项指标是否异常;
  (三)初步结论:纳税人存在的避税疑点。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针对疑点拟采取的审计重点、需进一步收集的资料;
  (二)存在的难点问题;
  (三)调整方案的初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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