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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国税函[2006]167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9
实施时间: 2007-1-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14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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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实行属地管辖,即二手车交易市场由市场所在地的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管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的市场除外)。二手车交易市场所需的二手车发票由市场所在地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按规定配售给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二手车发票的领购、保管及开具,各国税机关应加强二手车发票的发售、缴销等管理工作。
  二、各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领购的二手车发票,只能在本区(市)县范围内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开具。
  三、《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体制的函》(成工商函[2006]79号)规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白家办公区二手车交易点指定管辖机关为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二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二分局所需的二手车发票由原武侯区国家税务局配售改为由双流县国家税务局按规定配售,并只能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白家办公区内开具。
  四、各级国税、工商部门应加强联系,紧密配合,严格按照《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成国税函[2005]196号)和《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成国税函[2002]149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内的增值税委托代征工作,完善代征税款手续,防止税收流失。
  五、二手车发票的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照《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成国税函[2005]196号)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修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办发[2005]5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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