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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07]5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7
实施时间: 2007-4-27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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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根据省政府对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及对城市、农村公交车船的减免税政策等问题的批复,现就我省征收车船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
  确定我省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如下:
  详见下面图片。
  二、我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征免税问题
  为鼓励和扶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的发展,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7年度减半征收车船税(以后年度的减免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时另行明确)。
  三、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四、申报纳税期限
  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税额标准
  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照自重计征,每年税额为每吨96元。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抓紧抓好车船税开征的各项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是今年财政、地税部门极其重要的一项工作。车船税的征管工作涉及面广、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且社会影响大。因此,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抓紧组织车船税开征的各项工作,确保征管工作落实到位。
  (二)调整征收系统,尽快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税款。各地可暂按原有的征收方式,对原征收系统按以上规定进行调整后,立即开始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税款。至于车船税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颁发。
  (三)摸清税源,强化税源管理,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和当地车船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制度,并注意及时更新、充实税源信息,进一步健全完善车辆信息数据库,强化税源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对现有的应税车辆信息进行重新核对,对新增的应税车船信息要尽快补录,此项工作要求于6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协作,狠抓落实。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注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力争及早开征2007年度车船税。各地执行的进度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汇报,并将本地有关执行文件上报备案。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附件:
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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