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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社[2004]9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11-15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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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尽快制定本《通知》具体的实施意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支持经办银行发放对新增就业岗位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进一步做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认定、审核工作,由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经办银行审核同意发放贷款后,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上注明贷款情况,复印后于每季度末以前反馈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根据《通知》及《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南银发[2004]79号)规定,贷款贴息、呆账损失补偿和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均由市、县同级财政安排。各地财政部门要将此三项资金列入预算,足额安排,确保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给予支持。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确定。
  四、各地要建立起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从2005年起,各市、县经办银行在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向市、县财政部门报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报表,各市财政部门将本地区各经办银行上报的数据汇总后,于7日前将全市(含所属县、市、区)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送省财政厅,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qinhan@jscz.gov.cn
  附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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