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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放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省级核准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农税[2004]3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4-1
实施时间: 2004-4-1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249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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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4月1日起,下放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省级核准权限。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厅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办法>和<江苏省契税减免审批办法>的通知》 (苏财农税[2002]19号)中规定的省级减免税核准权限下放至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各地不得再下放。对原省辖市的减免税核准权限是否下放, 由各地按规范程序、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根据“谁核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减免税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征收机关要切实规范核准程序,严格执行减免政策,及时做好减免税的核准工作。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减免税监督检查。各级征收机关要认真做好减免税管理工作,建立减免税台帐,并将本级的减免税台帐按季报上级征收机关备案。省厅将适时对各地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擅自减免而流失的税款,通过财政结算全额扣缴。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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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wwwfan   2010年4月20日 +25金币
本文发文日期 20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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