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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农业税社会减免实行全额先减后征农业税灾歉减免实行县级专户管理财政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农税[2003]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3-6
实施时间: 2003-3-6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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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人民银行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县支行:
  为全面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进一步规范减免行为,确保农业税减免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全面实施农业税减免落实方式改革。从2003年起,农业税社会减免实行全额先减后征,农业税灾歉减免实行县级专户管理、财政直接发放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社会减免实行全额先减后征,社会减免资金不再办理退库。
  (一)2003年起,我省的农业税社会减免由2002年的部分先减后征,扩大为全额先减后征。
  (二)实行全额先减后征后,农业税社会减免资金不再办理退库。因特殊情况确需办理退库的,县(市、区)财政部门须专项报省财政厅备案,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苏财农税[2001]13号文件规定审核办理退库。
  (三)农业税社会减免的落实方案,原则上按夏秋两季征收进度比例确定,社减对象相对稳定等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一次确定落实全年社减方案。为便于操作,实行按征收进度比例落实社减方案的,可采取夏秋两季分对象实施办法。即夏征期对农村烈军属、革命残疾军人、残疾人、特困户和因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因素导致负担增加的纯农户、种粮大户等负有纳税义务的农业税稳定减免对象实施减免;秋征期对因其他原因导致纳税困难的减免对象实施减免。
  (四)对极个别已先期交纳税款但年度内因故出现生活困难等情形的农业税社会减免对象的减免,可通过县级预留的灾歉减免资金解决。
  (五)农业税社会减免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省财政厅苏财农税[2002]7号等文件执行。
  二、2003年起,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实行县级专户管理并直接支付到享受减免农户的存折(单)、乡镇财政定时定点或在纳税大厅集中发放、农民凭居民身份证领取的办法。
  (一)应提退的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由县级农税征收机关按规定办理退库,存入县级财政部门设立的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专户。专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灾减政策的落实,并不再拨付至乡(镇)专户。
  (二)县级农税征收机关在每年11月中旬前根据各乡(镇)的受灾情况,编制农业税灾歉减免分配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乡(镇)。
  (三)乡(镇)财政所按照规定程序将灾歉减免落实到农户,并形成当年农业税灾歉减免方案和减免归户清册后,报县级农税征收机关。减免清册中应填明纳税人身份证编号、家庭农业人口、农业税计税面积、计征税额、应缴税额、减免税额、减免原因等。
  (四)县级农税征收机关对乡(镇)上报的的农业税灾歉减免方案和减免清册审核后,根据减免清册所列的纳税人姓名、身份证编号,在当地金融机构为每个享受减免的纳税人分别办理存折(存折上应标注“××年度农业税灾歉减免”字样),减免资金由专户直接支付至存折(单)。
  (五)乡(镇)财政所定时定点或在纳税大厅直接发放灾歉减免存折(单)。减免对象凭当年农业税税票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减免存折(单),并在农业税灾歉减免清册上签字盖章。
  (六)享受减免的纳税人凭居民身份证和减免存折(单)到当地金融机构领取减免款。
  (七)农业税灾歉减免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省财政厅苏财农税[2001]13号、16号、26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三、农业税社会减免实行全额先减后征、农业税灾歉减免实行县级专户管理、财政直接发放办法,是农业税减免落实方式的重大改革,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从根本上保障农业税减免资金落实到位的重要措施。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将此项改革作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服务纳税人、善待农民的实际举措,通过细致、严谨、扎实的工作,把这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办好。
  四、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农业税减免落实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户资金的管理,严
禁截留、挪用、挤占,确保灾减资金按政策及时落实。省财政厅将组织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特别是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农业特产税减免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各地可按照本通知精神,制订具体操作办法。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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