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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实施车船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7]20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3
实施时间: 2007-7-3
失效时间: 2009-11-3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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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482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车船税的征收。鉴于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尚在制定当中,我区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时间、地点与征收方式待《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颁发后才能确定。因此,2007年7月1日起我区暂缓实施,待正式文件颁布后再予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三日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9]16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3
实施时间: 20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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