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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7]6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23
实施时间: 2007-7-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89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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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文中涉及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附件2)的正确文号应为发改环资〔2004〕73号。
  对执行中所遇的问题,各单位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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