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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建[2003] 5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7-19
实施时间: 2003-7-1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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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有关单位:
  为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提高地质勘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主题词:项目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3年7月19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地质勘查资金在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地质勘查项目是指由中央或省财政资金投资立项进行的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重大地质灾害的勘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地质科学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  地质勘查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中用于地质勘查的资金;
  (二)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地质勘查资金;
  (三)省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查资金;
  (四)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用于地质勘查的资金;
  (五)其他地质勘查资金。
  第四条  地质勘查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立项申请、审批和计划预算下达
  第五条  市、县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省内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地质勘查企事业单位,根据全省地质勘查规划、计划,结合当地地质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申请地质勘查项目资金。
  第六条  凡申请地质勘查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省和各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的要求,按时编写和提交地质勘查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内容包括:
  (一)立项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立项依据、目的任务、施王方案、预期成果及资源量储量、主要实物工作量、经费概算、组织管理、工作范围及经纬度座标、矿权登记、勘查单位资质情况等。
  (二)反映立项申请范围、勘查对象和研究程度的地形地质图、工作布置图等有关图件及项目勘查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以上内容的磁介质文件及其他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部门、本地区的地质勘查项目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所报项目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全省地质勘查项目库。
  第八条  根据当年国家对地质勘查项目立项的要求,符合申请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分成部分用于地质勘查项目资金要求的,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向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提出申请。符合申请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资金要求的,由省财政厅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中央部门所属在我省的地质勘查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项目的,经省国土资源厅签署意见后,由其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当年财力情况,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省财政地质勘查资金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并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和预算。
  第十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国家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拨款渠道下达各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  地质勘查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及相应业务范围的地质勘查单位根据地质勘查项目计划书的要求编写项目设计书。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设计书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上报设计书送审稿及相关图件,一式五份。
  第十三条  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编写设计、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
  (二)地质勘查工作目的、任务、地质工作程度、地质背景及成矿特征和预期成果;
  (三)拟采用的地质工作方法、手段;
  (四)技术要求、技术路线和工作部署;
  (五)实物工作量和采用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六)项目经费预算;
  (七)保证措施及相关图件等内容。
  第十四条  地质勘查项目设计书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经修改后的项目设计,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地质勘查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实施地质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书及审查意见,按规定期限完成地质勘查工作任务。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设计。
  第十六条  为确保项目任务的顺利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与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后,开展项目的施工,施工合同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的拨付手续,监督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收到上级部门项目计划任务和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指标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拨款。
  第十八条  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勘查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从事地质调查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办理地质调查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开工报告表。
  第二十条  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任务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它支出,资金的帐务处理按国家现行地勘单位财务及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地质勘查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结余资金应按原拨款渠道缴回财政,并提请省财政厅与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项目成果验收。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采用季度检查、年度报告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是:
  (一)建立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制度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三)按设计要求对勘查项目工作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四)项目工作、工程质量,特别是野外工作质量情况;
  (五)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检查发现地质勘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的地质勘查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不能顺利实施或不正常终止的;
  (二)未按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进度施工的;
  (三)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专项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的;
  (四)不按要求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季度检查和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五章   成果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成果验收由省财政厅与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第二十五条  成果验收的依据:地质勘查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地质勘查项目计划书、批准的设计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及财务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  成果审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主要地质成果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主要实物工作量是否按批准的设计、规范布置、实施,工作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三)各项技术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并及时归档;
  (四)提交的成果(报告、图件、表格、影像等)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五)财务决算明细表;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查成果经审查验收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成果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利用地质勘查资金与企事业单位配套资金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在发生转让行为时,须经评估确认后按出资人各自投入的比例享受出资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二年二月七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江苏省地质勘查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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