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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建[2003]3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5-21
实施时间: 2003-5-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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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为了完善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存在的实际问题,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主题词:基建  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室   2003年5月21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切实提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与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跟踪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跟踪管理的对象是指项目建设资金全部或大部分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条  跟踪管理的任务
  1.掌握项目全过程投资行为,监督项目建设中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
  2.审核和监督项目预算执行全过程,按照项目批准的概算,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3.监督建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为财政部门拨款提供依据;
  4.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水平;
  5.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技术和政策咨询。
  第三条  跟踪管理工作的内容
  1.参与项目概算的审定。全面了解建设项目概算编制情况,对概算进行审核,并将概算指标进行细化,掌握概算的各项控制指标。
  2.审核项目预算。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和施工图设计,全面审核项目预算,主要内容为:工程前期费用(征地拆迁费、土地平整费等)、土建及二次装修、设备购置和其它费用。项目预算不得突破概算投资,严格控制建设单位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
  3.审核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内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和方式;设备材料等估价;主要技术要求、标准;评标标准、办法及商务条款等其它相关内容。招标文件经审核确定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内容进行招投标工作。
  4.审核项目设计变更和设备采购计划的调整。因变更或调整增加的投资在概算内无法调剂解决的需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
  5.审核与监督工程价款结算及资金使用情况。根据项目预算和资金拨付情况,要对项目各项结算、资金拨付和预付款扣回和甲供材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与监督,防止建设单位超付工程款。
  6.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监督建设单位合理拨付工程款,并及时索取价款结算发票;了解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情况,帮助建设单位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7.监督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合同的签定和执行情况。
  8.审核项目竣工决算。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做好往来款项和结余物资的清理工作;对照项目概预算,总结、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按省有关规定对竣工决算进行全面审核。
  上述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与监督的结论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将作为财政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办理项目工程进度拨款以及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同时也将作为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和财务转帐、核销的依据。
  第四条  跟踪管理的工作程序
  1.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及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派出专业人员作为现场代表,具体负责各项目的跟踪审查与监督管理工作。
  2.现场代表每周必须到建设项目现场工作一天,同时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不定期到现场工作。
  3.现场代表应参与项目所有招投标活动,列席重要的技术交底(会审)、设计变更等会议,根据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要求及时提出意见。现场代表要认真写好现场工作日记,记录参加的会议内容和审核工程技术方案、合同的有关情况及工作程序等。注意收集审查资料,保证项目审查资料及审查记录的完整、真实、准确。
  4.工程建设中设计变更、设备购置调整和技术方案重大修改等影响项目投资或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违反政策、制度的事项,受委托单位须及时向财政部门汇报,财政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5.受委托单位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汇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其它
  1.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主动积极配合现场代表的工作,及时提供需要的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对现场代表跟踪审查的结论,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如审查结论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审查结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4.现场代表必须具有较高的技术和职业道德水准,应谦虚谨慎、尽心尽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得接受建设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建设单位报销费用,不得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如有违反纪律或不能称职等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财政部门将责成派出单位作出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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