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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科学发展、建立税收收入与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7]15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20
实施时间: 2007-7-2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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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学习浙江经验在新的起点上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赣发〔2007〕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07〕9号),进一步形成促进科学发展、确保税收收入与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机制,为促进江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结合江西国税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激励国税干部创事业
  (一)培育干部创业精神。深入开展“创新创业,共建和谐”主题教育活动,教育和引导国税干部树立“坚忍不拔、百折不挠,发愤图强、勇于创新,踏实苦干、讲求实效,诚信和谐、大气宽容”的创业精神,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发展意识;进一步立足本职岗位,创新思想观念、创新工作举措;不断探索加快国税事业发展的新途径、新思路、新办法,营造干部创事业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税收文化建设。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为核心,大力推进税收物质文化建设、税收行为文化建设、税收制度文化建设和税收精神文化建设,创建学习型组织,构建以创业文化为主导的税收文化体系。认真总结国税改革、发展以及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精心提炼江西国税核心价值理念,大力培育干部创业文化的精神内核,激发干部创业热情,形成系统上下同心同德、共创事业的合力。
  (三)推进管理创新。推广税收质量管理体系,探索科学的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建立激励干部创业的机制。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优化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做到人尽其才,各尽所能;整合现行的考核机制,解决好提高文化素质与增强实践能力的关系;畅通选才、用才的渠道和方式,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良性运行机制;搭建干事创业平台,注意激发不同年龄层、不同工作岗位的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价值,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构建“想创业的人有机会、能创业的人有舞台、创成业的人有地位”的工作机制。
  二、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四)促进优势支柱产业发展。(1)落实支持汽车航空及精密制造业、电子信息和现代家电业、中成药和生物医药业、食品工业、特色冶金和金属制品业、精细化工及新型建材业等六大支柱产业和列入全省产业经济“十百千亿工程”的重点企业做大做强的税收政策,改进征管措施,优化税收服务,持续培植税源。(2)认真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南昌、景德镇、萍乡和九江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内准予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留待下年抵扣。(3)对从事制造业、财务核算健全的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为30万元,企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准予其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鼓励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五)促进循环经济发展。(1)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准予按收购金额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林产品加工企业以采伐剩余物、造林剩余物、加工剩余物“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并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4)对利用煤矿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国家列明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5)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6)对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六)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积极扶持南昌、九江、赣州出口加工区建设;落实出口退税、加工贸易和鼓励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积极争取退税计划,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及时办理免抵调库;优化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规程,完善《江西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业务流程及岗位职责》等制度;探索出口退税网上预申报、下放县局预审等方法,最大限度方便出口企业申报。
  (七)促进企业技术进步。(1)对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企业用所退税研究开发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3)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第3至5年减半征收。(4)对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5)落实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八)促进就业再就业。(1)严格执行再次提高后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对经测算、认定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2)凡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符合条件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3)新办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新办零售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符合条件的,减免企业所得税3年;新办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每人每年2000元减免企业所得税。(4)对安置残疾人单位达到规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根据单位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的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对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九)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1)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落实支持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农林渔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3)对农资生产企业免征、减征增值税,以及有关家禽生产销售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免征企业所得税;(4)放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对规模较大、财务核算健全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可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业产品可按13%抵扣进项税额。(7)实行农产品和粮食出口退税绿色通道,做到“单独申报、即报即审、即审即退”。
  (十)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发展。(1)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科学划分集贸市场和纳税人类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培育集贸市场健康发展。(2)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除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业生产者”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外,一律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执行。(3)对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资产),无论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是否为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符合有关规定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加强税源管理,提升“两个比重”
  (十一)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完善“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税源管理机制,不断提升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助推江西经济快速发展。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细化、完善税收管理员工作规程,构建税收管理员平台,建立起“执法有记录、过程能监控、结果易核查、绩效可考核”的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税收管理员工作积极性。
  (十二)强化税源监控。加快税源管理信息化步伐,实施税源管理的计算机全程监控。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建立与技术监督、工商、地税登记信息交换渠道,做好信息共享比对工作,建立清理漏征漏管户长效机制。加强增值税申报票表审核比对、异常票审核检查和所得税申报审核。加强发票管理,积极推广税控器具。实施分类管理,建立重点税源驻企管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管理,特殊行业企业加强管理,个体工商户核定管理机制。
  (十三)加强税收经济分析。(1)深化宏观税收经济分析,定期开展宏观经济税负分析、分税种收入与对应经济指标的分析、重点行业税负分析及税收与经济增长弹性系数分析。(2)深化微观税收经济分析,及时掌握纳税人税源税收情况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3)定期开展横向比较分析,肯定成绩,找出差距。(4)抓好税源税收预测分析,正确评价和把握税源税收发展趋势,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5)建立税负预警制度,开展宏观税负预警、重点行业税负预警,完善数据发布制度,认真核对、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和反馈。
  (十四)深化纳税评估。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建立起职责明晰、衔接紧密、监督得力的纳税评估机制。(1)提升纳税评估管理平台。按年测算评估指标峰值、确定重点行业、企业(产品)评估指标的峰值区间。(2)加强涉税信息采集。优化现有信息系统,注重归集内部各部门之间、各税收管理软件之间的税收信息,注重收集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第三方信息,按“一户式”管理要求录入评估软件或形成纸质报告,建立较为全面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库。(3)开展重点专项评估。加强对各税种的评估指导,重点加强对税负长期偏低的重点行业、重点税源、跨地区经营的集团性企业和总(分)经销企业以及其他重点税源企业的专项评估,建立完善省、市或市、县联合的重点专项评估机制。(4)提高评估质量。建立以纳税异常户评估面、评估结果处理率、涉嫌偷骗税移送率、稽查结案反馈率为主要指标的纳税评估质量考核制度;建立评估案例交流制度,促进纳税评估工作。
  (十五)加大税收稽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平等竞争。(1)大力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2)加强涉税案件查处。积极推行分级分类稽查办法,规范省、市、县三级稽查部门职责范围,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上下贯通的案件查办工作机制。(3)提高稽查质量。完善稽查质量评估机制、以查促管机制、纳税评估与稽查互动机制,充分发挥稽查职能作用。
  (十六)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减免税管理,加强欠税管理,努力提高税收收入预测水平,强化收入质量考核,在发展经济、培植税源、强化征管的基础上,实现税收收入与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四、优化税收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十七)增强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服务理念,把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方便纳税人、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作为现代税收服务的重要内容,增强服务意识和公共责任感;提高岗位技能和工作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纳税服务管理,建立行风(政风)评议、效能监察、流程优化、软件整合等纳税服务管理体系;提高纳税服务的效果,做到法治、文明、高效、廉洁、满意。
  (十八)加强办税辅导。拓宽税法宣传渠道,大力推行办税公开,按照纳税人办税的环节、内容、程序,以图文形式公开行政执法或纳税服务的主体、事项、依据、标准、结果等内容,清理公开项目,完善公开程序,拓展公开内容,规范公开形式,增强税收政策和征管工作的透明度。采取多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业务咨询和进行纳税辅导,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驻企服务、对“走出去”企业加强跟踪服务等,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水平,降低税收风险。
  (十九)落实服务措施。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1)落实“一窗式”服务。简化涉税审批程序,优化和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将所有涉税申请、审批的事项前移到办税服务厅“一窗式”受理。(2)精简办税手续。减少、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类涉税“表、证、单、书、票、卡”等文书资料;减轻、简化纳税人发票领购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认购的程序和负担。(3)实施税收援助。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纳税办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残疾人、下岗再就业人员以及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提供税收援助,由主管国税机关指派工作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现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4)推行普通发票同城通购通缴。纳税人在所在设区市城区、县(市)范围内均可购买和缴销普通发票。(5)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定期组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倡导诚信纳税,逐步建立税收信用评价、激励、监管和惩戒机制,形成良好税收环境。
  (二十)改进服务方式。(1)大力推行多元化电子申报缴税方式。除直接上门申报外,积极推行网上申报、银行网点申报、电话申报、邮寄申报等多种方式,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2)建立“税收服务直通车”制度。省局和各设区市局直接为重点纳税人提供便利、快捷的税收服务。(3)落实各项办税制度。完善和落实好首问负责制、办税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过错追究制、办税提醒制、岗位AB角制等制度,开展延时服务、预约服务。(4)提高纳税服务的科技含量。广泛利用现代广播、电视、电话、国税门户网站、短信服务平台等传播手段,提高服务效率与水平。(5)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按照“五统一”(即统一办税内容,统一办税流程、统一办税标准,统一服务设施,统一形象标识),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6)积极推行同城办税试点。纳税人在市、县城区范围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销等涉税事宜,使纳税人可以就近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便捷的办税空间,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二十一)加强领导干部能力建设。抓好各级国税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全面加强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努力实现领导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研究制定加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意见,促进领导班子建设制度化、科学化,提高领导干部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二十二)加强国税人员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国税人员教育培训机制,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精神,促进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注重提高培训质量。大力开展“十员五百佳”岗位培训;继续抓好学历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开展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继续抓好初任培训和专门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国税人员整体素质,为国税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十三)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贯穿始终,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为重点,以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素质为着力点,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税收执法制度、便捷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严格考核的执法责任制度和严密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优化税收执法流程,推行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税收执法质量指标体系,实行计算机自动考核和过程监控,杜绝执法的随意性,促使税收执法行为不断规范,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十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健全和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深化对税收执法权和内部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积极参加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广泛开展外部评议,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政风、行风的进一步好转,努力建设法治型、责任型、服务型、效能型和廉洁型的国税机关,打造“政府放心,纳税人满意”的江西国税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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