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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滔[连州]铜箔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7]36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16
实施时间: 2007-7-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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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滔(连州)铜箔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清国税发〔2007〕40号)收悉。建滔(连州)铜箔有限公司是2003年11月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30年,经营范围为从事铜箔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该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2006年5月,经批准增加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是原注册资本的125%,且于2006年11月全部到位。新增注册资本用于扩建二期铜箔生产工程,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三类第二十条第十项。关于该公司申请享受追加投资税收优惠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省国家税务局同意对建滔(连州)铜箔有限公司上述追加投资所取得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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