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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7]16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26
实施时间: 2007-6-2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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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为强化退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经研究,市局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将出口退(免)税审批权下放至各区、县局(包括地区和直属税务分局,以下同)。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后,市局将不再办理出口退(免)税批复。依企业申请,各区、县局在完成出口退税审核工作,并经本局主管出口退税局领导审批后,直接办理审批退库(调库)手续。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将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到各区、县局,是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效率的必要措施。各级领导和干部,都要高度重视这次审批权下放工作,各局要以“准确、高效、廉洁”为原则,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夯实基础,提高责任意识,以“流程管理、明确岗责、强化监控,征退衔接”为重点,采取积极措施,加强退(免)税管理,确保审批进度,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
  二、2007年7月1日以后,各区、县局原有的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和审核程序仍维持不变,取消上报市局审批程序。各区、县局不再向市局报送《出口退税审批表》、《抽审情况表》、《免抵退税情况审批表》以及出口卷烟适用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消费税和增值税免税申请表》,市局相应不再对出口退(免)税申请予以批复。凡2007年7月1日前报送市局并且未批复的退(免)税审批业务,由各单位自行审批。
  三、取消上报市局审批程序后,为便于各区、县局打印《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以及《出口货物税收退还申请书》,市局对于审批系统仍维护使用。其中,市局不再录入批复文号,各区、县局通过审批系统上报的审批数据,市局统一以空号录入后反馈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在完成出口退(免)税审核工作后,凡涉及退税的,通过审批系统打印《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凡涉及免抵调库的,仍填写《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审批表》(各单位应以“年份+所属月份+2位流水号”规则对该表编号,并将《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审核明细表》、《调整增值税免抵退税情况表》以及《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情况表》等作为附表);凡涉及免税的仍沿用现行报表。
  各区、县局在办理每批退(免)税时,须汇总以上情况填写《××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单》(见附件一)并将以上报表作为附件,主管局领导审批签字后,退税管理部门根据本局主管局领导审批情况开具《出口货物税收退还申请书》,《出口货物税收退还申请书》“退库原因”栏内填写《××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单》编号。在出口货物免抵调库通知单原市局批复文号位置填写《××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单》的编号.《出口货物税收退还申请书》经本局主管领导签字后交计会部门办理退库手续。
  各区、县局出口退税的主管局领导在审签过程中应坚持抽审制度。
  四、免税项目审批,除卷烟免税须填写《××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单》外,其他诸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手续等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出口退(免)税进度月报表》、《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等出口退(免)税各项月报表,各局仍按现行规定及时上报市局。
  六、出口退(免)税计划管理。审批权下放后,市局对各区、县局的出口退(免)税实行计划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325号)的规定,出口退税计划,具体包括“免抵”调库计划、出口企业(包括专业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退税计划(以下简称退税计划)和规定具体用途的专项退税计划(以下简称专项退税计划)。
  市局每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拨退(免)税计划,结合企业出口情况和各区、县局上年退税进度情况,按“免抵”调库计划、退税计划和专项退税计划等分批分别专项下达给各区、县局。其中“免抵”调库计划和专项退税计划必须按规定使用。各区、县局要在市局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额度内,分别办理“免抵”调库和退税,禁止超计划办理调库或退税。
  为确保出口退税计划的准确执行,每年12月10日前,各局应将当年已分配下达本地区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已使用及预计完成情况,以及是否需要追加计划等情况,及时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由市局统筹安排后重新分配下达。
  年度终了后,实际执行的年度出口退税计划与市局下达的年度计划相差超过1万元的地区,应于次年的1月5日前,单独上报市局说明原因。
  七、出口退税监控管理。出口退税监控管理,主要是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数据集中为依托,从加强内部管理和打击出口骗税两方面加强监控。
  (一)税务机关内部的监控
  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后,市局将利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出口退税办公系统等计算机网络系统,监控全市出口退税总体情况。各区、县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按月于每月月末完成:审批和实际退库数据;审批与审核系统审核结果数据的核对无误。
  无论何种原因,对于需要向企业追回已退税款的,各局必须于追回税款的当月向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报送书面说明材料,并及时录入退税办公系统。
  (二)对外部的监控
  对外部的监控主要是对出口退(免)税企业的监控,主要手段是对出口额和退税额的总量以及分企业和分货物品类等发展趋势的数据统计分析。通过以上数据分析力争达到对本地区出口总体情况的宏观监控,针对有可能存在出口骗税的具体情况考虑进一步核查。
  1.监控的重点
  由于市级和区县两级监控的数据范围不同,监控的对象应有不同的侧重点,市级监控主要以行业和货物品类监控为重点,区县级以企业为监控对象,重点关注各企业出口货物的异常增长变化情况。
  2.区县级出口退税监控工作的主要内容
  各区、县局出口退税监控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完成市局下发的各季度《出口退税监控核查通知》所列事项,由各区、县局组织人员进行核查;二是,各区、县局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自行开展本区退税监控工作,以各企业出口增长为重点,在指标设定上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设定监控指标和认定为异常情况的标准。
  八、各区、县局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出口退税岗责体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结合市局2001年下发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业务流程设置人员及岗位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出口退税岗位职责和具体的业务交接流转手续,形成内部管理职权的相互制约机制。
  九、各区、县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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