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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用汇财务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行[2004]5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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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改革开放进程不断深入,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因公出国活动日益增多,因公出国用汇财务管理总体上来说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因公出国团组逃避限额预算管理,从非正规渠道换取外汇;有的出国团组用汇支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核销时不能提供有效的境外原始票据;有的单位财务部门对外汇财务管理把关不严,监督不到位,等等。现根据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财行[2001]73号)、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 (财预[2002]31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外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用汇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用汇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要自觉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进一步规范非经营非贸易性用汇的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用汇一律实行人民币限额预算控制下的购汇制度,用汇单位必须经过因公用汇管理部门审批取得外汇指标,到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办理购汇手续,不得到其它金融机构或通过其它途径购买外汇。任何单位均不得将出国经费以人民币形式直接交付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其办理出国团组在境外的相关事宜。对逃避限额预算管理,从不正当渠道取得外汇,甚至到“黑市”兑换外汇的出国团组,组团单位或参团人员单位不得报销其人民币经费。
  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严守财务纪律,强化出国经费的财务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因公用汇财务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因公用汇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从外汇和人民币两个方面切实控制和审核出国团组的费用开支。单位外事、财务部门应在出国团组办理外汇申请手续前,首先依据出国任务批件、国家因公用汇费用开支标准等对“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预算申报表”进行审核把关,并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财务专用章;出国团组回国后,单位外事、财务部门要敦促其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并严格审核“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费用核销申请表"的支出项目及有关费用开支票据,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财务专用章。单位财务部门凭因公用汇管理部门审核过的“出国用汇核销表”、境外开支原始票据和“国际航空运输专用发票”为出国团组办理相应的财务报销手续。在出国团组没有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三、严格外汇核销手续。出国团组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时,除按照规定发给个人包干使用的零用费、伙食费、公杂费不需要提供发票外,其它费用如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均必须提供境外的分项原始发票,不得以一张大发票作为所有支出的凭证,同时必须提供国际机票原件和定点售票单位开具的“国际航空运输专用发票”。境外原始发票是外文的,均应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金额、日期等, 由团组负责人、团组财务负责人和经办入签字,并复印一份交给因公用汇管理部门存档。
  四、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培训经费的用汇管理。培训团组的培训费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境外培训费用的开支标准执行。确因培训内容需要而超过国家标准的,必须在与承办方签署培训协议前,及时与负责因公用汇和境外培训管理的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待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与外方签署协议。培训团组的派遣方和境外承办方必须在培训协议(合同)上注明培训费应包括的具体项目(如授课、场租、教材等)及相应的金额。培训费必须由培训团组统一掌握,严禁私分或变相私分培训费用。培训团组办理核销手续时,培训费要列出明细,在国家规定标准和因公用汇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之内据实报销。
  五、要进一步加强对“双跨”团组出国用汇的管理。凡是参加“双跨"团组(即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的,应严格贯彻“谁组团、谁供汇”的原则,统一向组团单位申请办理因公用汇审批和核销手续。确有特殊原因,组团单位无法提供外汇而需我省因公用汇管理部门供汇的,参团人员办理外汇申请时,必须提供由组团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有关不能供汇的书面材料;回国办理核销手续时,必须提供加盖组团单位公章、出国团组团长和参团人员本人签字的境外原始发票的复印件。组团单位的收款收据不能作为办理核销的凭证。
  六、要加强对用汇量较大出国团组因公用汇的预算管理。规模较大的出国团组,境外公务活动较多,其用汇量一般也较大。为切实贯彻“总额控制、确保重点、均衡使用"的原则,各单位凡组建大型出国团组且单个团组用汇量在人民币限额50万元以上的,自组团工作始,即应主动与负责因公用汇的管理部门取得联系, 以便其能够及早安排,保障出国用汇的供给。
  七、要加强对非标准项目用汇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因公出国人员可以申请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和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对没有固定开支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
  (一)境外城市间交通费用,应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可能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有必要单独开支的,应根据外方邀请函和批准的境外公务活动路线,在办理因公出国用汇申请时一并提出申请,但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
  (二)出国团组在国外确需开支翻译费、宴请费等费用,必须随出国任务申请一起报批;申请参展费、场租费、运输费、资料购置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用汇,应提供与境外承办单位正式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书等资料,并且必须标明双方商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及费用总额。上述用汇核销时,必须提供境外承办单位开具的原始发票。
  (三)极少数非常规用汇,如为获取美国为培训专业人士设置的H一3培训签证而产生的移民律师费、签证手续费等,应首先与外事主管部门和因公用汇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待上述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概不供汇。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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