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收稽查与处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发[2007]54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3
实施时间: 2007-7-3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43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检举纳税人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8]号令)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举奖励资金的来源
  检举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各自收缴入库的税款(罚款)比例分担,分级兑付。
  检举奖励资金采取专款专用的管理方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执行专项申报制度,由财政部门按照检举奖励资金的实际发生数据实拨付。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在兑付奖金的过程中应提高效率,由各局先行垫付奖金,定期与财政部门结算。对因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等原因形成的奖励资金结余,税务部门要在次年3月底前将奖金结余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专项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奖金拨付程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检举奖金的具体标准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中第九条第二款的检举奖金具体数额明确如下:
  (一)查获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3000元以下的奖金;
  三、关于具体执行时间
  对《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18]号令)实施前已经受理但未查结的检举案件,按规定应计发奖金的,按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18]号令)的奖励规定执行。案件查结时间以《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准,既有《税务处理决定书》又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以《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时间为准,只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大地税函[2011] 2011/8/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納税人 京国税发[2008] 2008/2/25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 厦国税函[2007] 2007/3/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涉税检举案件 浙地税发[2006] 2007/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沪国税稽[2007] 2007/5/1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检举发票违法 苏国税发[2009] 2009/10/22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税收违 成地税发[2005] 2005/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检举纳税人税收 桂地税发[2007] 2007/6/1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 黑国税发[2007] 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