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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预[2006]3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7-10
实施时间: 2006-7-1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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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政府收支分类和继续深化预算改革,促进部门预算编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我厅对《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苏财预〔2005〕3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附件: 《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二○○六年七月十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促进部门预算编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提高部门预算编制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等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部门预算的所有省级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
  第三条  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预算法》为准绳,坚持公共财政、百姓财政,坚持以人为本、为民理财;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富民优先、科教优先、环保优先、节约优先”的战略方针,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继续执行稳健财政政策,统筹兼顾、收支平衡;大力推进公共财政建设,调整支出结构,优化资源配置,集中财力办事关全局和百姓利益的大事;将预算管理放在突出位置,深化部门预算编制改革,促使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合理公正,不断增加透明度。
  第四条  预算编制原则
  1.突出保障重点。在保障省级机构正常运转必需的基本支出的基础上,有保有压、有进有退,优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事项的资金需要,加大对困难群体、新农村建设和公共事业投入,支持各项改革,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支持和谐社会建设,支持社会事业发展。
  2.不断优化结构。按照公共财政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严格财政供给范围,取消部门预算中不属于公共财政范围的支出项目;按照零基预算要求,安排项目经费,压减本属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继续整合同类专项和小专项;加大项目经费使用监管,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
  3.统筹收支安排。预算编制要与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单位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强化综合预算管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单位支出预算安排应遵循“先用预算外资金、后用纳入预算管理资金、再申请预算内资金”的顺序,量入为出,勤俭节约。
  4.深化预算管理。加强基础管理,完善预算制度,严格预算执行;进一步理顺处室职能,协调业务处室与部门预算间的管理关系,提高均等化服务和科学理财水平;与政府收支分类、工资制度和非税收入等改革要求相衔接。
  第五条  预算编制要求
  (一)早编细编。每年4月份开始研究编制下年度的预算,11月底前报省政府审定。部门预算编制以省级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为主体,细化到各类收支项目。
  (二) 科学规范。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预算编制方案,按照科学的方式、方法及管理规定编制部门预算,努力实现编制全过程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 真实准确。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各项规定,实事求是地编制收支预算,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公正透明。预算编制的各项政策、标准、方法和结果做到公正、透明,方便监督。
  第六条  省财政厅及省级各主管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主要职责
  省财政厅的职责是:统一管理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负责审核编制省级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预算草案,批复省级部门预算,组织和监督省级部门预算的执行,依法向省人大、省政府报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省级各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具体负责编制汇总本部门年度预算计划,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及时下达所属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组织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解缴预算收入;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定期报告部门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财务监督。
  第二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七条  省级部门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
  (一)省级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填报有关资料(即“一上”):一是以人员为主的基础信息(变动)资料;二是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资料;三是执收部门各项收入预测资料。
  (二)省财政厅审核省级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报送的“一上”资料,综合考虑省级财力可能,确定下达年度省级各部门财政拨款控制数以及收支预算总控制数,同时下达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基本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项目信息以及人员开支标准、公用支出定额等(即“一下”)。
  (三)省级各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收支预算总控制数,按照规定的预算编制方法,组织编制本部门完整的年度预算计划,同时对下达的本部门基本支出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即“二上”)。
  (四)省财政厅对省级各部门和预算单位报送的“二上”预算计划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平衡后提出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并提交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然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省级部门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到省级各部门(即“二下”)。
  第八条  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省财政厅及省级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部门预算编制日程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内容及方法
  第九条  部门概况文本
  部门在报送“二上”预算计划时,应同时报送部门的概况文本,主要阐明部门的职责、基本概况等总体情况,并重点阐述本部门事业发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本部门的主要收支项目作简要说明,作为省财政厅审核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部门预算草案的基础参考资料。
  第十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
  省级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各项收入政策,根据近年来的收入实绩水平,全面考虑影响收入的各项因素,实事求是地预测、编制年度收入预算。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
  基本支出预算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三部分。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依托基础信息资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工资政策和定员定额标准,计算生成省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省级部门予以核实确认。
  省级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将本部门、单位人员等基础信息变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实现基本支出预算的规范编制。
  为满足部分单位合理和特殊的公用开支要求,在基本支出范畴内设立单项核定项目和特殊性核定项目,由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和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逐项核定,实行项目化管理。单项核定项目是特指印刷费、网络通讯费、劳务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取暖费等开支项目。特殊性核定项目是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项目,即:一是单位正常运转所必需的,且公用支出定额和单项核定项目都不能包含的支出项目;二是该支出项目是本单位特有的,其他单位没有可比性;三是该支出项目是每年都发生的,且每年支出的金额相对固定。
  项目支出预算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实行开放式项目库管理,并稳步推进项目预算滚动管理,逐步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考评体系。省级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提出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计划必须首先保证省委、省政府已定项目的安排;其次考虑符合事业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并按轻重缓急排序;最后从严安排其他一般性专项。各预算单位按规定对提出的项目进行筛选、分类、排序和可行性论证、预期目标及效益分析后,分别填报项目申报文本等,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属于政府采购支出项目的,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预算应区别于省本级支出预算,必须分别填报转移性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部门经费编制顺序
  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省级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要统筹安排各项收支。按照先保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的顺序编制计划。
  对于定额补助和定项补助单位,原财政经费供给政策不变,财政预算内经费只能用于安排定额、定项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调整
  第十三条  省级各部门在报送“一上”资料和“二上”预算计划后,如果因客观原因需对报送的资料或预算计划进行调整,应在报送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申请,并附调整理由、依据,送省财政厅审核后统一修改,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拨款控制数和收支总控制数不得调整。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依据制定的审核办法对省级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计划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省级各部门,省级各部门依据省财政厅的审核意见,提出调整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统一调整。
  第十五条  省级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已经确定的项目严禁擅自调整;功能科目大类间未经省人大批准不得调整,功能科目大类中的款、项级科目及经济科目的调整必须经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加强对省级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的监督,并督促省级各主管部门监督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省财政厅监督预算编制的重点是预算编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效益性。对项目预算的实施,省财政厅进行跟踪管理,并根据项目实施的目的及效用实行绩效考核。财政监督部门对照单位的部门预算对单位年度执行后的决算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在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中接受省级各部门的监督,部门预算编制的各项政策、规定、说明、办法等公开透明。对于省级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的咨询,省财政厅各有关人员必须及时依据政策规定或办法给予解答,不得推诿、搪塞。
  第十八条  对严格按照各项规定、要求编报和执行部门预算的省级部门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对不按照各项规定、要求编报和执行部门预算的省级部门单位,省财政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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