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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部门收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预[2006]3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7-10
实施时间: 2006-7-1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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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政府收支分类和继续深化预算改革,促进部门预算编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我厅对《江苏省省级部门收入预算管理办法》(苏财预〔2005〕3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部门收入预算管理办法》
  二○○六年七月十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部门收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省级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收入预算管理,规范其编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苏财预〔20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部门预算的所有省级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
  第三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省级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组织各项收入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完整性原则。省级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的收入预算要全面反映本部门的各项收入。
  (三)准确性原则。省级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依据相关收入政策,分析收入增减变动原因,并参照往年收入完成情况准确预测年度各项收入。
  (四)真实性原则。省级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如实反映各项收入,不得虚报和瞒报。
  第二章  收入预算编制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  收入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以下五类:
  1.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收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2.非税资金,包括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本单位可用数)、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非税收入(含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
  3.转移性收入,包括上级单位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政府性基金上年结余、行政单位上年结余、事业单位动用上年基金安排、单位上年专项结转资金、收费上年财政专户专项结存数。
  4.单位其他资金,包括事业收入(不含收费)、经营收入。
  5.债务资金(银行贷款)。
  第五条  公共财政拨款(补助)是指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省级财力情况及各项法定支出增长要求,结合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核定下达给各部门的财政拨款(补助)控制数,省级各部门可直接据此编制公共财政拨款(补助)收入预算。
  第六条  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是省级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项目所组织的缴入国库的收入。此类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测算该类收入时,各部门要依据相关政策,并充分考虑影响收入的各项因素,预测年度预算收入,一般不得低于前3年平均水平。国家和省政策调整及年度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或增加幅度较大的,需主动向财政部门说明并提供合理的依据,以便省财政厅核定。
  第七条  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预算编制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事业收入(不含收费) 是指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债务资金(银行贷款)是指单位依据事业发展规划按规定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并需按合同偿还本息的银行资金。
  各部门在编制上述收入预算时,主要根据上年的收入总预算和本年度增减因素准确测算,防止出现较大的误差。债务资金(银行贷款)应从严控制,有关单位确需举债的,应从紧掌握并报省主管部门批准,抄送省财政厅备案,还债资金只能用单位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其他资金偿还(特殊情况除外),当年还债规模不得超过单位当年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其他资金总额。
  第三章  收入预算执行
  第九条  省级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省人代会批复的收入预算,不得自行调整收入预算的科目、项目内容、金额等。
  第十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组织收入并及时解缴。省财政厅和各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收入专项检查。单位按规定组织的收入预计出现短收或超收的,各部门要主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对部门的收支预算进行调整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当年预算执行完毕后,对于部门按规定组织的财政性收入(主要指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及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同)低于年度预算的,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说明原因,属国家和省政策造成的,要提供政策规定或相关依据。对没有政策规定或相关依据的,省财政厅将按规定的程序相应追减单位当年相应的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当年预算执行完毕后,部门按规定组织的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超过当年预算的,超收部分除成本性开支外,一律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并可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给予补助。
  当年预算执行完毕后,部门按规定组织的政府性基金收入超过当年预算并需要动支的,按规定另行编制使用计划,报批后执行。
  当年预算执行完毕后,部门按规定组织的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超过当年预算的,超收部分如已经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预计结余的,在下年度执行;超收部分如未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预计结余或超过下年度部门预算预计结余的,另行编制使用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与下年度部门预算一并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年度过程中新出台的财政性收入项目,由部门编制当年收支预算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根据批准的收支预算批复省级部门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收入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收入的稽查制度,对部门的财政性资金收入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实行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省级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做到应收尽收,并及时解缴,确保收入预算的完成,严禁擅自减免、缓征。各部门要加强管理与监督,完善管理及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财政性资金的征收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在财政性资金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中,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省财政、审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并按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严格按照各项规定、要求编报和执行收入预算(计划)的省级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对于不符合各项规定、要求编报和执行的,省财政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共印4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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