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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7]40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7
实施时间: 2007-4-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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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请参照执行。
文件所指的水利工程水费是指水利部门(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天然水过程中收取的费用。如水库向用户供应天然水收取的水费等。
  各地税务机关在以前执行中,与本批复不相符的,按本批复执行。执行时间从收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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