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发[2006]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1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4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5]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12月28日
  国税发〔2005〕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现就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2005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2005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下发 大地税函[2007] 2007/3/16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 浙地税发[2001] 2001/10/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受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2015/1/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200 2001/4/5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 2016/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申报有关 青岛市国家税务 2013/8/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京财税[2006]28 2006/6/27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琼海市纳税人纳税申报事项的通告 2010/9/21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纳税申报事项告知工作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5] 2005/8/8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 云地税二字[200 2007/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