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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5]22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9
实施时间: 2005-12-2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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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对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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