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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7]24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16
实施时间: 2007-7-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57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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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的规定,就认证、稽核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处理有关问题明确和重申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属于“认证不符”中“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废旧物资发票原件退还企业,由企业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二、属于“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扣留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并根据查处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三、属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和“比对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完税凭证,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稽核比对“缺联”的海关完税凭证,税务机关可先利用第一联和第五联信息进行核查,仍比对不上的再按审核检查规定进行继续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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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兵火   2007年7月18日 +25金币
省局的规定、解释是否有效;另总局也未授权省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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