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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7]10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2
实施时间: 2007-7-2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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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各市(区)民政局,各市(区)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称“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及审批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第一条税收优惠规定的我市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认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在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资格认定后,可向当地主管国、地税机关提出增值税、营业税减免税申请。
增值税减免税申请由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经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报经税政法规科审批。营业税减免税申请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审批。
  二、企业所得税
  对于符合原福利企业减免税条件的所得税纳税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应享受的减免税,应于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中调整。
  三、部门分工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通知》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残疾人上岗工作、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是否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否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是否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支付工资等事项的认定
  税务部门负责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做好年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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