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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7]19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10
实施时间: 2007-7-10
失效时间: 2014-1-4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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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苏州地税发[2007]1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其他类型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80%至95%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具体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4]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1-4
实施时间:2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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