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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加快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注字[2007]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7-6-18
实施时间: 2007-6-18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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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为加快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经请示总局领导同意,决定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荐应用由湖北、辽宁两省管理中心联合开发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系统》作为金税工程(三期)侍立项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依托,是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的基本手段。各地管理中心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管理模式、提高服务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荐应用《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系统》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二、按照总局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为保证管理的统一性,避免重复开发资源浪费,各地不应再另行开发应用新的管理软件;有个性化需求的可在推荐应用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系统》中加以补充和完善。
  三、《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系统》的软件开发费用,已由湖北、辽宁两省管理中心承担,由于该系统在总局金税工程(三期)中尚待立项,各地在使用该系统时需支付一定的维护费用,具体标准可参照[(2007)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会议文件之三]的相关内容,采用签定服务协议(合问)的方式来确定。
  四、《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系统》的维护、培训及技术支持由湖北、辽宁两地管理中心分南北两片(南北片省份划分名单附后)分别维护,并保证技术和使用的统一性和连贯性。
  五、《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系统》的推荐应用分步骤进行,第一批推荐应用的地区有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浙江、山东、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新疆、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条件成熟的其他地区也可同时进行,在2007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面应用。
  六、各地要组织成立系统推荐应用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方案的确定及有关协调、联络等事项。初始数据的录入,软件公司将提供统一的数据格式和录入地址(或登录进入),第一批推荐应用的省份在6月 30日前指导本地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共同完成初始数据的提取和录入。初始数据的提取和录入工作完毕后,根据南北划片尽快联系提供技术支持的公司,制定本地区的系统推荐应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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